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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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性"罪名——只要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无论其是否贩卖、运输或吸食,都可能构成此罪。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在朋友离开后未及时将遗留的毒品上缴,被查获后通过毒品数量的精准认定和认罪认罚,成功争取缓刑。
当事人骆某(化名),泉州市丰泽区某公司职员,大学本科学历,平时无吸毒史。2024年12月,骆某的朋友马某(另案处理)到其住处暂住几天。马某离开后,骆某在清理房间时发现马某遗留的一个小包,里面装有少量白色晶体状物质(后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骆某当时怀疑是毒品,但因心存侥幸且不知道该怎样处理,就将其随手放在了卧室抽屉里,未向公安机关上缴。
2025年2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在查办马某贩卖毒品案件时,从马某的供述中得知其在骆某住处留宿过,公安机关遂对骆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了马某遗留的毒品。经称量鉴定,骆某持有的毒品净重为8.2克。
骆某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8.2克未达到十克的"数量较大"标准,但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骆某的父母都是退休教师,得知儿子涉毒后震惊不已。骆某本人更是悔不当初:"我只是一时疏忽没有及时上交,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第一,骆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最终认定——送检的8.2克是否包含包装物重量,以及鉴定过程是否存在误差;第二,骆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持有"的故意——其辩称系朋友遗留、正犹豫如何处理而非故意持有。
案件面临的挑战:虽然8.2克未达到"十克以上"的法定入罪数量标准,但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持有毒品即使未达到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涉毒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从严,争取缓刑的难度相对较大。
有利因素:骆某无任何吸毒史和涉毒前科,其持有毒品的时间较短,且系朋友遗留而非主动购买。
第一步:第一时间介入,固定有利事实。 律师在骆某被刑拘后第3天接受委托,立即会见骆某。律师确认了以下关键事实:骆某从未主动购买或索取毒品;毒品系马某遗留;骆某发现后不知道如何处理,正在犹豫期间即被查获。
第二步: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 律师从以下角度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一是骆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二是其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小(8.2克),社会危害性有限;三是骆某家族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无逃匿风险。检察院经审查,对骆某不予批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三步:积极争取毒品数量重新鉴定。 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称量笔录》中记载的8.2克包含了包装袋的重量。按照毒品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毒品称量应当扣除包装物重量。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在检察院的监督下重新称量,确认毒品净重为7.6克(排除了包装袋和杂质重量)。
第四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争取缓刑。 在数量核减的基础上,骆某自愿认罪认罚。律师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并提供了骆某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无前科证明、社区表现评估等材料,充分论证其社会危害性低、再犯风险小、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骆某当庭获释,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骆某的父母在庭后对泽良刑事团队表示了深深感谢:"这孩子就是法律意识太淡薄了,谢谢你们给了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门槛较低,即使没有贩卖、运输的行为,仅仅是"持有"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犯罪。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他人遗留的毒品如果不及时上缴,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广大群众:第一,发现他人遗留的疑似毒品,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前往派出所上缴,切勿心存侥幸私自留存;第二,不要为"朋友义气"代他人保管任何可疑物品;第三,一旦涉案,应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情况。如有刑事辩护需求,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为您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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