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
246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厦门代理的一起"删库"案件——公司程序员因与老板发生矛盾离职后,远程登录服务器删除部分数据,通过损失认定辩护和积极赔偿谅解,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彭某(化名),系厦门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前程序员。2024年,彭某因绩效奖金问题与老板发生争执后离职,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服务器管理密码(离职后公司未及时更改),远程登录公司服务器,删除部分数据库文件及日志记录。公司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IP追踪锁定彭某,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其刑事拘留。公司初步评估称直接经济损失较大。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法释〔2011〕19号第4条,"后果严重"包括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情形;"后果特别严重"为前述标准五倍以上(即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
本案核心争议:第一,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客观合理、是否存在虚高或重复计算;第二,彭某删除的数据是否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能否认定达到"后果严重";第三,能否通过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来争取不起诉。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会见评估:彭某被刑拘后第3天接受委托并会见,确认其删除的系部分日志文件和测试数据,系统核心功能未受实质影响,公司主张的损失中包含原计划就要支出的优化升级项目费用,与彭某的行为无直接关联。
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论证实际损失有限、彭某系初犯无前科、愿意配合修复数据并赔偿实际损失。检察院采纳意见,不予批捕,变更取保候审。
推动损失数额重新认定:申请对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并聘请技术专家复核,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数万元(主要系数据恢复费用),远低于公司主张的数额。
赔偿并取得谅解:指导彭某及家属赔偿实际损失并额外补偿,彭某出具诚恳道歉信,公司接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争取不起诉:损失数额已超过"后果严重"的经济损失一万元标准,但未达"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标准;律师据此论证彭某系初犯、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彭某无刑事案底记录,得以重新工作、生活回归正常。该结果系基于案件证据与从宽情节的综合评估。
五、律师建议
技术人员离职时应当注意:第一,妥善交接所有工作账号和权限,不得私自保留系统密码或访问权限;第二,离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访问或操作原公司计算机系统——即使只是"看看"也可能构成违法;第三,与公司发生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技术手段报复。一旦被追诉,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损失认定辩护、赔偿谅解等路径争取依法从宽处理。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