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福建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婚内财产协议效力认定及房产加名撤销案例。当事人为挽救婚姻在胁迫下签订不平等协议并将房产加名,后婚姻仍破裂,泽良离婚律师通过证明协议签订存在胁迫且显失公平,成功为当事人撤销房产加名并重新公平分割财产,展现了泽良离婚律师在婚内协议效力争议中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郑先生(化名),38岁,福建漳州人,与妻子陈某(化名)结婚10年,育有一子(8岁)。郑先生婚前在漳州芗城区购置房产一套(市值约30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2022年,陈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郑先生为挽救婚姻,在陈某胁迫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办理了房产加名手续(变更为双方各50%产权);若郑先生再次"惹陈某生气",房产全部归陈某所有。
协议签订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2024年初,陈某再次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据协议取得房产全部产权(因她主张郑先生"多次惹她生气")。郑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为挽救婚姻签订的协议,竟成为对方"掠夺"财产的工具。更令郑先生愤怒的是,陈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却利用协议试图独占房产。
郑先生多次与陈某协商,希望重新公平分割财产,但陈某以"协议已经公证"为由拒绝。郑先生意识到,若不寻求专业帮助,自己不仅将失去婚前房产,还可能背负不公的债务。
经企业法律顾问推荐,郑先生联系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泽良离婚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明确指出:婚内财产协议虽原则上有效,但若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依法撤销或变更。本案中,陈某以离婚为要挟迫使郑先生签订不平等协议,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存在撤销的可能。
二、法律分析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案件关键法律点: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需综合考量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内容公平性、形式合法性等因素。若协议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撤销或变更:1)胁迫(以离婚、自杀、伤害家人等相要挟);2)欺诈(隐瞒重大事实、虚构情况);3)显失公平(一方承担全部义务、另一方享有全部权利);4)违反公序良俗(如"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等条款)。
本案中,陈某以离婚为要挟,迫使郑先生在危困状态下签订协议,且协议约定"再次生气则房产全归陈某",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构成显失公平。同时,陈某在婚姻期间出轨,却利用协议独占房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难点:
如何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胁迫证据通常难以固定);
如何证明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房产已加名并登记,撤销加名的法律程序复杂;
如何证明陈某存在出轨行为(作为其违背诚信的证据);
如何在撤销协议的同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案件评估:
泽良离婚律师联合团队协议效力顾问、调查专员,将本案定性为"婚内财产协议撤销+胁迫认定+显失公平+房产加名回转"复合型疑难案件。团队预判陈某可能采取"主张协议自愿签订+否认胁迫+主张房产已登记不可撤销"策略,需提前构建完整的胁迫证据链和协议不公平证据链。
证据收集和整理:
胁迫证据:收集郑先生在签订协议前后的微信记录,显示陈某多次发送"不签就离婚""签了我就原谅你""不签孩子你别想见"等胁迫性语言;收集郑先生与亲友的聊天记录(签订协议当天,郑先生向好友倾诉"被她逼的没办法,只能签了");收集协议签订时的现场录音(郑先生偷偷录制,显示陈某当场威胁"不签现在就离");收集郑先生在签订协议后的心理咨询记录(显示其因胁迫签订协议产生严重焦虑)。
协议不公平证据:分析协议条款,指出"再次生气则房产全归陈某"的条款过于模糊("生气"无客观标准),且惩罚性过重,构成显失公平;收集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证明法院对类似条款通常不予支持;收集房产购买时的出资证据(郑先生婚前首付及婚后还贷约占房产价值的80%),证明协议导致郑先生丧失绝大部分财产权益。
陈某出轨证据:收集陈某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含亲密称谓、约会安排);收集陈某的酒店开房记录(与第三者);收集陈某在婚姻期间向第三者转账的记录(约15万元)。这些证据证明陈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无真诚维持婚姻的意愿,协议成为其谋取财产的工具。
子女利益证据:收集儿子与郑先生的亲密关系证据(生活照片、学校活动参与记录);收集郑先生为儿子制定的教育规划及经济能力证明,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
法律文书准备:
起诉状核心要点:请求撤销《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请求撤销房产加名行为,恢复房产为郑先生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主张陈某存在胁迫和显失公平行为,且其在婚姻期间出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判决离婚;请求判令儿子由郑先生直接抚养;请求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应对"登记不可撤销"抗辩:
团队准备了充分的法律论证:1)房产登记仅为物权公示,若基础法律关系(婚内财产协议)被撤销,登记行为应随之撤销;2)参照《民法典》第220条,因协议被撤销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3)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同时,通常会判决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沟通策略:
团队采取"协议撤销诉讼+出轨证据施压+调解促和"策略。在证据交换阶段,向对方展示完整的胁迫证据和出轨证据,明确指出:若进入判决,法院很可能撤销协议并认定陈某为过错方,其在财产分割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团队提出"协议部分撤销+公平分割"的调解方案:撤销"生气则房产全归陈某"的条款,房产按出资比例分割(郑先生分得70%,陈某分得30%),以换取陈某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团队协作优势:
本案由泽良离婚律师领衔,协议效力顾问负责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法律论证及类似案例检索,调查专员负责陈某出轨证据的收集及胁迫证据的整理,案件管理专员负责与郑先生的定期沟通及进度汇报。团队通过主动式进程告知机制,确保郑先生了解复杂的协议撤销法律逻辑。
四、案件结果
经过三次庭审和两次庭外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撤销:双方同意撤销《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全部条款;
房产分割:漳州芗城区房产归郑先生所有,郑先生向陈某支付补偿款90万元(按房产市值300万元,扣除未还贷款后净值约280万元,陈某分得约32%,考虑其出轨及胁迫行为,低于平均分割比例);房产加名予以撤销,陈某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其他财产:存款30万元,郑先生分得20万元,陈某分得10万元;车辆归郑先生所有;
子女抚养:儿子由郑先生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出轨赔偿:陈某向郑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作为其出轨的补偿);
案件周期: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历时约5个月。
五、客户反馈
郑先生在调解结束后如释重负:"泽良离婚律师真的帮我避免了一场灾难。我当时为挽救婚姻,被逼签了那个不平等协议,后来才发现陈某早就出轨了,协议就是她的圈套。你们不仅找到了她出轨的证据,还证明了我是被胁迫签的协议。最后房产保住了,我只付了90万补偿,还拿到了儿子的抚养权。这种从绝境中翻盘的感觉,真的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懂。感谢泽良团队的专业和坚持。"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建议:
婚内财产协议的谨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公平合理。切勿在情绪激动或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更勿签订"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生气则丧失财产"等显失公平的条款。
胁迫证据的及时固定:若被迫签订不平等协议,应在签订时或签订后立即固定胁迫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在一年除斥期间内提起诉讼撤销。
房产加名的法律风险: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意味着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加名前应充分考虑婚姻稳定性,可约定按份共有(如按出资比例),而非等额共有,以降低风险。
协议公证并非不可撤销:公证仅增强协议的证据效力,但若协议本身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仍可依法撤销。切勿因"已经公证"而放弃维权。
出轨与协议效力的关联:若对方在签订协议时隐瞒出轨事实,或利用协议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作为撤销协议的重要证据。建议在发现对方出轨后,及时调查并固定证据。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