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良离婚律师结合福州不动产分割裁判规则进行法律拆解:
1、《民法典》第 1065 条,夫妻财产归属约定必须书面,无书面单方赠与协议的,婚后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登记一方名下不能直接认定为个人财产;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8 条,夫妻一方婚前首付或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但登记方需向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
3、婚内商铺出租产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收益,无论由谁收取,都应当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4、区分出资性质:父母首付出资仅能视为对子女的资助,不改变婚后共同还贷产生的共有权益,法院分割时会单独核算女方投入的还贷资金占比,匹配对应增值价值。
本案常见误区:不少家庭认为父母出钱、房子只写自家孩子,商铺就完全归登记人,忽略婚后共同还贷产生的巨大共有权益,离婚时增值部分可单独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