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良离婚律师梳理保险分割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收入投保的增额终身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擅自退保、转移资金;
2、《民法典》第 1092 条,离婚诉讼前短期内私自退保、转移保险现金价值,属于恶意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法院分割时可判决少分;
3、保险资产分割裁判规则:无论投保人、受益人登记哪一方,判断保单归属唯一标准是保费资金来源;婚内共同收入投保,现金价值、退保款全部共有,单方赠与第三方无效,可全额追回;
4、男方将退保资金转给母亲,无赡养大额支出合理事由,属于为离婚转移财产的虚假赠与,法院不予认可。
本案高频误区:多数当事人认为保险投保人是谁,保单资金就归谁,甚至可以随意退保转给父母,实际上婚内共同收入投保的保险,单方退保转移行为完全可以被撤销,资金全额追回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