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良离婚律师结合龙岩本地乡村经营类家事判例拆解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装修、购置经营设备,共同运营民宿产生的全部营业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经营证照登记单方而改变共有属性;祖宅土地、原有毛坯房屋属于男方婚前家族财产,但婚后添附、运营收益独立分割;
2.《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赖某以 1 元对价转让民宿经营权给弟弟,无真实交易流水,明显为离婚前转移资产,转让协议依法可撤销;
3.《民法典》第 1092 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婚内经营收入,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对隐匿一方少分财产;
4. 司法裁判规则:祖产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改造经营,装修添附价值、民宿运营收益单独核算,配偶有权主张对应一半补偿,法院不会因土地来源直接驳回女方全部财产诉求。
本案大众常见误区:很多乡村夫妻经营门店、民宿,只要土地、老房是男方祖辈遗留,男方就认为所有收益归自己,忽略婚后双方共同投入资金、人力产生的经营资产属于婚内共有,离婚可正常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