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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跨境电诈回流人员偷越国境案,泽良刑事团队争取缓刑

2026-07-09      145     

当事人林某(化名)因轻信"高薪工作"偷渡至境外,被控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面临较重刑期。泽良刑事团队介入后,通过从犯、自首等量刑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案件背景

某年,林某经同乡介绍得知境外某"科技公司"招聘客服人员,声称高薪。在高薪诱惑下,林某未办理正规出入境手续,跟随"蛇头"从云南边境偷渡出境。抵达后林某发现"科技公司"实为电信诈骗窝点,被安排从事"杀猪盘"话务工作。在境外工作数月后,林某不堪忍受高强度工作和人身控制,趁看守不备逃离窝点,通过边境口岸回国自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五十万元以上,本案检察机关认定林某参与诈骗金额较大,属"数额特别巨大",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辩护策略制定

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经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发现关键辩护点:

罪数问题。林某偷渡出境目的为"工作",偷越国(边)境行为与后续境外诈骗存在关联,辩护人曾主张二者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但需要说明的是,"牵连犯择一重罪"仅系刑法理论主张,司法实践对偷越国境赴境外从事电诈的回流人员,主流做法是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因此辩护重心转向从犯、自首、主观恶性等量刑情节。

从犯认定。林某在窝点中仅系底层话务员,按照既定话术拨打电话,无自主决策权,不参与方案设计和资金分配,应认定为从犯。

自首情节。林某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胁从犯考量。林某在境外遭受人身控制、被迫从事电诈活动,主观恶性明显低于主动积极参与的人员。

分阶段精准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提交书面意见,论证林某系被骗出境、遭受人身控制、主观恶性较小,仅系底层话务员应认定为从犯,主动回国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部分采纳,认定从犯、自首,但仍坚持数罪并罚,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团队继续争取缓刑:林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主动回国投案悔罪表现强烈,家属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林某在厦门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从犯、自首辩护意见,考虑林某主动回国投案的积极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启示

近年来大量人员被"高薪工作"诱骗偷渡境外从事电诈活动,回国后面临刑事追诉。此类案件司法实践普遍数罪并罚,辩护空间主要在从犯、自首、主动回国投案等量刑情节。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准的从犯与自首辩护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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