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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十级伤残,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为当事人获赔20万余元

2026-06-25      151     

漳州市华安县某乡镇道路上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汤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过程中,与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汤某构成十级伤残。肇事方詹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医疗费17000元,此后因经济困难明确表示不愿再支付任何其他赔偿费用。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詹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2140元。

 

事故发生后,汤某因十级伤残导致右下肢活动功能受限,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后续康复治疗、误工损失、营养补充等费用持续产生,成为这个普通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然而在赔偿协商阶段,肇事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足额赔偿,双方就赔偿标准、赔偿项目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多轮沟通均无果,汤某的理赔维权陷入僵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汤某经多方打听和了解,找到了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团队对接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了事故全部材料,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十级伤残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肇事方实际赔付能力问题。结合漳州本地司法裁判口径及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参考标准,团队向当事人详细拆解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条明确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及完整的维权方案。

 

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专业严谨的案情分析、贴合实际的维权方案,让陷入困境的汤某重拾维权信心,当即全权委托团队代理本案。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归纳如下:

 

第一,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十级伤残对应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对适用标准和具体金额提出异议。依据福建省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763元标准,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残疾赔偿金为58763元×20年×10%=117526元。

 

第二,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02140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足额赔偿。

 

第三,肇事方赔付能力。被告辩称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希望大幅减少赔偿金额。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针对争议焦点制定了精准的维权诉讼策略:

 

一是明确伤残赔偿法律依据。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规定,结合汤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逐项明确了各项赔偿项目的法定计算标准,确保每一项赔偿请求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

 

二是系统梳理证据夯实基础。团队协助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全套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医疗费发票、误工收入证明、交通费票据等核心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各项赔偿主张提供了扎实的书面材料支撑,确保案件审理能够顺利推进。

 

三是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团队针对被告经济困难的抗辩理由,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确保法院最终判决金额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化,同时评估被告的财产状况,为判决后的执行程序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的核心主张,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詹某赔偿汤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2140元,扣除已先行支付的17000元,詹某应再向汤某支付185140元。

 

最终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总计20万余元。依据福建省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天计算,营养费按30/天并结合伤残等级酌定。

 

案件判决生效后,赔偿款项顺利履行到位。汤某对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激。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成功维护了十级伤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汤某后续生活和康复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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