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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车祸泽良律所交通事故律师二审维持获赔31万余元

2026-06-25      127     

2024421650分许,金华市婺城区某路段发生一起机动车碰撞二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郑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时,一辆小型轿车在掉头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对向车道来车情况,与郑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郑先生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踝关节损伤、左足多发骨折。事故发生后,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经现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钱某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郑先生未注意观察承担次要责任。

 

郑先生被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8天。20251月,经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郑先生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经查,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50万元商业三者险。然而在赔偿协商阶段,保险公司对误工费计算标准、护理费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等提出多项异议,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先生找到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团队对接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焦点。结合金华本地司法裁判口径,团队向当事人详细拆解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专业严谨的案情分析、贴合实际的维权方案,让郑先生重拾信心,当即全权委托团队代理本案。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归纳如下:

 

一、误工费标准争议。原告主张按实际收入标准计算;保险公司辩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护理费标准争议。原告主张按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保险公司辩称应按居民服务行业标准。

 

三、残疾赔偿金计算。原告主张按浙江省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及九级伤残20%赔偿系数计算;保险公司对适用标准提出异议。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提交郑先生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等充分证据论证误工费;提交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官方统计数据论证护理费标准;明确残疾赔偿金法定计算标准;系统梳理全部证据构建完整链条。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核心主张,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支持医疗费、误工费(240天)、护理费(90天参照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74997元×20年×20%=2999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各项赔偿,按主次责任比例划分后总计31万余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赔偿款项顺利履行。郑先生对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激,高度认可团队的强悍专业。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成功维护了九级伤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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