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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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的阿玲,38岁,在思明区一家外贸公司做业务员。三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2025年5月,阿玲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进一步穿刺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她随即住院接受了甲状腺全切手术,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两周后,阿玲收到了《理赔决定通知书》——“您所患的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低度恶性肿瘤,临床分期为T1N0M0,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严重程度标准,我司暂不承担给付责任。”50万的保额,一句话就没了。阿玲怎么也想不到,切了甲状腺、确诊了癌症,保险公司却说“不够严重”。她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声音还在发颤:“手术都做了,病也确诊了,保险公司说我得的癌不算严重癌,这是什么道理?”
穿透格式条款,锁定不利解释原则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第一,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第二,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过于狭窄且不合理——将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恶性肿瘤又以TNM分期排除部分低危类型,实质上是“确诊了又说不算”的逻辑矛盾;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就“重大疾病”的限缩定义进行充分提示说明,该限缩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指导阿玲收集了完整证据链:保险合同原件(含重大疾病定义条款)、穿刺病理报告、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术后病理分期报告、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关于“确诊癌症即赔”的微信宣传记录。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代理阿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合同对重大疾病定义明确、无歧义,甲状腺癌T1N0M0不在赔付范围内,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确认理解合同内容。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普通投保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是“得了癌症”,保险公司的精细化分期排除实质上打破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限缩定义条款未经充分提示说明;存在两种以上合理理解时应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完整证据链证明了阿玲在投保时未被明确告知甲状腺癌存在分期排除,代理人宣传的“确诊即赔”构成了合理期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重大疾病定义条款因未作充分提示说明而不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通常理解承担赔付责任。
判决结果:限缩定义不生效力,投保人获全额赔付50万
2026年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阿玲重疾保险金50万元。阿玲在法庭门口长出一口气:“我以为格式条款就是铁板钉钉,没想到法院也会说它无效。”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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