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三明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账户分割的纠纷案例。面对一方主张养老金尚未实际取得故不能分割的抗辩,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呈现,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合理分割,维护了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方女士,43岁,三明市某中学教师,与丈夫刘某结婚18年,育有一女(16岁)。刘某系三明市某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婚后双方购置三明市区房产一套,另有存款、车辆等财产。
2024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协商中,方女士提出刘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的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某则认为,养老保险金尚未达到领取条件,自己尚未实际取得,且属于社会保障性质,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就养老金账户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其他财产分割协商也因此停滞。
方女士经同事推荐,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处理。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离婚时一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余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0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不能分割未来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二是可以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本案刘某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方女士不能主张分割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但刘某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系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方女士有权主张分割。
关于分割方式,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总额,由账户持有人向另一方支付该总额的50%作为补偿;二是待一方实际领取养老金后,另一方再另行主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养老金份额。考虑到方女士希望一次性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团队建议采取第一种方式。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需要查明刘某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具体金额;二是需要应对刘某"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障、不应分割"的抗辩;三是需要确定合理的分割计算方式。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以下代理方案。
在账户信息调取方面,团队申请法院调查令,向三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取刘某名下养老保险金的完整缴费记录。记录显示,刘某自1998年开始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与方女士于2006年结婚,截至2024年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18年。在这18年间,刘某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累计约28.6万元,单位缴付部分累计约57.2万元(单位缴付部分进入统筹账户,不属于个人账户,但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系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重点论证以下观点:一是根据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某"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障不应分割"的抗辩,混淆了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与已实际缴付的保险费两个不同概念。二是刘某个人实际缴付的28.6万元,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方女士对该部分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三是单位缴付部分虽进入统筹账户,但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与个人权益直接挂钩,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
在分割计算方面,团队提出两种计算方案供法院参考:方案一,直接分割个人实际缴付总额的50%,即刘某向方女士支付14.3万元;方案二,考虑到养老金账户的长期增值特性,参考账户当前市值(含利息积累)进行分割。经查询,刘某个人账户当前市值约35万元(含利息积累),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付部分对应的市值约32万元,方女士应分得16万元。
在庭审策略方面,团队援引三明地区及福建省同类案件的裁判先例,证明法院在类似情况下普遍支持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同时,团队从公平原则出发,论证方女士作为教师,其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刘某主张不分割,则双方各自的养老金账户均不分割,实际上对方女士不公平(因方女士养老金账户余额远低于刘某)。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团队主张婚生女由方女士直接抚养,由刘某支付抚养费。考虑到女儿正处于青春期,需要母亲的陪伴和引导,该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标准化节点管控的优势,在调取社保记录、计算分割金额、准备庭审材料等各个环节建立了清晰的质量标准,确保案件推进精准高效。
四、案件结果
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准予方女士与刘某离婚;婚生女由方女士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三明市区房产归方女士所有,方女士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存款、车辆等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刘某向方女士支付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补偿款15.5万元(综合考虑个人实际缴付总额和账户利息积累)。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0条,刘某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系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方女士有权要求分割。刘某关于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障不应分割的抗辩,混淆了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与已实际缴付的保险费,不予采纳。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客户反馈
方女士在判决生效后表示:"离婚的时候,刘某总说养老金是他的'养老钱',不能动。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帮我查清楚了法律规定,让我明白这部分钱是我们婚姻期间一起缴的,我有权分。15.5万元虽然不算多,但这是我应得的,也是对我18年婚姻付出的一个交代。"
方女士还特别赞赏团队的细致:"律师们去社保局调了刘某十几年的缴费记录,一笔一笔算清楚哪些是婚姻期间缴的、总共缴了多少。这种细致的工作,让我非常放心。"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养老保险金分割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了解养老金账户的构成。养老金账户包括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和单位缴付部分,离婚时可分割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第二,及时调取社保缴费记录。通过法院调查令或自行查询,获取配偶名下完整的社保缴费记录,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费情况。
第三,注意分割时机。如果一方已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另一方可以直接主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养老金份额;如果尚未退休,可以主张分割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第四,考虑税收因素。养老金账户的分割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师或律师。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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