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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收藏品拍卖诈骗案,泽良刑事团队认罪认罚后争取刑期调减

2026-07-09      91     

案件背景

期间,杭州某艺术品拍卖公司以"帮助客户高价拍卖收藏品"为名,通过电话营销招揽持有古玩、钱币、邮票等收藏品的老年人,宣称可与国内外多家知名拍卖行合作将收藏品拍出高价,但需先缴纳"鉴定费""展览费""拍卖保证金"等费用。收取费用后,公司或以"流拍"为由拒绝退款,或虚构拍卖结果继续收费。周某系公司业务经理,负责管理销售团队、制定销售话术及处理客户投诉。公安机关认定周某应对其管理团队期间的全部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涉案金额在浙江省已属"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周某量刑建议仅为三年六个月,正是基于从犯地位、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的认定结果。

审判阶段介入

泽良刑事团队在一审开庭前接受委托。此时周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实刑。律师全面阅卷后发现辩护空间:周某虽为业务经理,但公司收费标准制定、资金分配、拍卖虚构等重大决策均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周某仅负责执行层面管理,对诈骗方案无决定权,应认定为从犯;涉案金额中包含部分客户自愿缴纳且未要求退款的费用及尚未到约定拍卖期限的预付款,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缺乏充分依据;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家属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损失,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低。

庭审辩护策略

关于主从犯认定,周某处于执行层而非决策层,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关于涉案金额,通过逐项核对财务记录和客户合同,其中部分属客户自愿缴纳的正常服务费、不应计入诈骗金额;另有部分为尚未到期的预付款,辩护人主张公司仍在提供服务或本可退款,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尚不确定,不应计入既遂金额。需要说明的是,"未到期预付款不计入既遂金额"属于可争取的辩护观点,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需结合公司实际履约能力、有无退款可能、资金最终去向等事实综合论证,属于重要辩护空间而非当然规则。关于量刑,检察机关未充分考虑从犯地位及部分金额应予扣减的情节,请求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调减刑期。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从犯认定意见,认定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涉案金额重新核算,扣减部分存疑金额;综合从犯地位、坦白、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较量刑建议调减六个月。

专业评析

本案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争取量刑再调减的案例。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权利,审判阶段仍有争取更轻处罚的空间。"未到期预付款是否计入既遂金额"属于存在争议的辩护要点,须在个案中结合证据充分论证,方能转化为量刑成果。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和法律论证,在认罪认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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