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福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分割的纠纷案例。面对一方主张继承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故不能分割的抗辩,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完整的证据梳理,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的合理份额,维护了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林女士,37岁,福州某医院护士,与丈夫郑某结婚10年,育有一女(8岁)。郑某系福州某民营企业技术骨干,收入稳定。郑某的父亲于2022年因病去世,留下福州鼓楼区房产一套(市值约380万元)及存款约60万元。郑某系独生子,母亲早年去世,父亲去世后郑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了上述全部遗产。
2023年,郑某办理完继承手续,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存款转入自己账户。2024年初,林女士与郑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协商中,林女士提出郑某继承的房产和存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郑某则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所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且其父亲未留下遗嘱明确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因此继承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林女士无权分割。
双方就继承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林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处理。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明确确定只归一方所有。本案中,郑某父亲未留下遗嘱,郑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遗产,该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某主张继承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其混淆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例外情形与法定继承的一般情形。
关于分割方式,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均分割。但考虑到财产来源系郑某父亲的遗产,且郑某作为独生子对父亲的赡养义务较多,法院在分割时可能酌情对郑某予以适当倾斜。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需要证明郑某继承财产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需要应对郑某"继承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抗辩;三是需要确定合理的分割比例。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以下代理方案。
在继承事实证明方面,团队指导林女士收集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郑某父亲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时间为2022年;郑某父亲的房产登记信息,显示原产权人为郑某父亲;郑某继承后的房产登记信息,显示过户时间为2023年,产权人为郑某;郑某父亲的银行账户信息及郑某继承后的转账记录,显示存款继承时间和金额;郑某作为唯一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郑某母亲早年去世,郑某为独生子)。上述证据充分证明,郑某继承财产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结婚至2024年离婚),且通过法定继承取得。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重点论证以下观点:一是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除遗嘱确定只归一方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某父亲未留下遗嘱,郑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遗产,完全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二是郑某主张继承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第1063条第3项的例外情形,以"遗嘱确定只归一方"为前提,而本案不存在遗嘱,更不存在"确定只归一方"的情形。三是法定继承中,继承人配偶的权益应受保护。法定继承未排除配偶权益,正是立法对婚姻关系中配偶财产权益的肯定。
在分割比例主张方面,团队主张继承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但考虑到财产来源系郑某父亲的遗产,且郑某作为独生子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对郑某予以适当倾斜,由郑某分得55%、林女士分得45%。
在应对抗辩方面,团队预判郑某可能主张"父亲生前口头表示财产归我个人"或"我赡养父亲较多应多分"。对此,团队准备了郑某父亲未留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证据;同时认可郑某赡养父亲的贡献,但主张该贡献已在酌情倾斜中体现,不能作为否定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理由。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团队主张婚生女由林女士直接抚养,由郑某支付抚养费。考虑到林女士作为护士工作时间规律,有利于照顾女儿,且女儿年龄尚小需要母亲陪伴,该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主动式进程告知的优势,在关键证据调取、法律论证准备等重要节点,均向林女士进行详细通报,让她对案件进展有清晰预期。
四、案件结果
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准予林女士与郑某离婚;婚生女由林女士直接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郑某继承的福州鼓楼区房产归郑某所有,郑某向林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171万元(380万元×45%);郑某继承的存款60万元,由林女士分得27万元(60万元×45%),郑某分得33万元;双方婚后购置的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和存款,其父亲未留下遗嘱确定只归郑某一方所有,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财产来源系郑某父亲的遗产,且郑某作为独生子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酌情由郑某分得55%、林女士分得45%。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分割比例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客户反馈
林女士在判决生效后表示:"郑某总说这是他爸留下的房子,跟我没关系。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帮我查清楚了法律规定,让我明白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除非他爸明确说只给他,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198万元(171万+27万)对我来说是一笔很大的保障,可以让我和女儿在福州安稳生活。"
林女士还特别赞赏团队的耐心沟通:"律师们把继承法律和婚姻法律的关系解释得非常清楚,让我明白为什么我能分、能分多少。他们不是简单地告诉我'能赢',而是把法律依据、可能的风险、法院的考量都讲明白,让我自己做决定。这种专业和透明,让我非常信任。"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继承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了解继承财产的法律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除遗嘱确定只归一方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保留好继承相关证据。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过户登记等,都是证明继承时间和方式的关键证据。
第三,注意遗嘱的内容。如果被继承人留下遗嘱,应仔细查看遗嘱是否明确确定财产只归一方所有。如果遗嘱表述模糊,可能产生争议。
第四,尊重财产来源的伦理因素。继承财产分割时,法院通常会考虑财产来源、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贡献等因素,在分割比例上酌情倾斜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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