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龙岩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离婚时车辆分割及车牌权益处理的纠纷案例。面对一方主张车辆系婚前购买故不能分割、且车牌具有行政属性不能分割的抗辩,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灵活的方案设计,成功为女方争取到车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车牌使用权益的合理补偿,维护了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黄女士,33岁,龙岩市某银行柜员,与丈夫陈某结婚5年,未育。陈某婚前(2018年)以个人名义购买轿车一辆,总价28万元,首付8万元,剩余20万元办理银行贷款,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并取得了龙岩市车牌(当时龙岩市尚未实行车牌限购政策,但车牌与车辆绑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车辆贷款,每月约3500元,至2021年贷款还清。
2024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协商中,黄女士提出车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车辆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车牌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婚后共同使用、共同还贷,自己应享有车牌使用权益的补偿。陈某则认为,车辆系婚前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车牌是车辆登记的附属品,具有行政属性,不能单独分割;黄女士仅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本金的一半补偿,无权主张车辆增值和车牌权益。
双方就车辆及车牌分割问题争执不下,黄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处理。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车辆如何分割,以及车牌权益如何处理。
关于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的精神,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虽然该条针对不动产,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车辆,通常参照类似原则处理。即车辆归登记一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车辆增值部分,应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车牌权益,虽然车牌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但在实行车牌限购的城市,车牌具有稀缺性和使用价值。龙岩市虽未实行车牌限购,但车牌与车辆绑定登记,离婚后未取得车辆的一方丧失了车牌使用权益,应获得相应补偿。司法实践中,对于车牌权益的处理,通常由取得车辆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适当补偿。
关于补偿计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通常采用以下公式:补偿款 =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车辆购买价 + 已还利息)× 车辆现价值 × 50%。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需要证明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实;二是需要确定车辆的现价值和车牌的使用价值;三是需要应对陈某"车牌不能分割"的抗辩。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以下代理方案。
在共同还贷证明方面,团队指导黄女士收集了完整的证据。包括:车辆购买合同和贷款合同,显示购车时间为2018年、贷款金额20万元;婚后还贷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每月从夫妻共同账户或陈某工资账户扣划3500元,累计共同还贷约12.6万元(3年×12个月×3500元);车辆贷款结清证明,显示贷款于2021年还清。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在车辆价值评估方面,团队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现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车辆现价值约12万元(考虑折旧因素)。同时,团队调查了龙岩市二手车市场同类车型的交易价格,作为评估报告的参考印证。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重点论证以下观点:一是虽然车辆系陈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黄女士对该部分享有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的精神,陈某应向黄女士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的补偿。二是车牌虽不具有独立财产价值,但与车辆绑定登记,具有使用权益。黄女士离婚后丧失车牌使用权益,且婚后共同使用车辆、共同还贷,对车牌的使用权益作出了贡献,应获得适当补偿。三是陈某主张"仅补偿共同还贷本金的一半",忽视了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车辆增值,对黄女士不公平。
在分割方案设计方面,团队提出:车辆归陈某所有,陈某向黄女士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的补偿款。具体计算:婚后共同还贷12.6万元,车辆购买价28万元,已还利息约2万元,车辆现价值12万元。补偿款 = 12.6 ÷(28 + 2)× 12 × 50% ≈ 2.52万元。此外,车牌使用权益补偿,团队主张由陈某另行支付1万元,合计补偿款3.52万元。
在应对抗辩方面,团队预判陈某可能主张"车辆已大幅贬值、无增值可言"或"车牌不能单独分割"。对此,团队准备了评估报告证明车辆现价值;同时论证即使车辆贬值,共同还贷部分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不能因车辆贬值而否定黄女士的合法权益。关于车牌,团队主张并非"分割车牌",而是对丧失车牌使用权益的补偿,与车牌的行政属性不冲突。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其在复杂财产分割领域的专业优势,由擅长处理车辆等动产分割的律师主导诉讼策略,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四、案件结果
龙岩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准予黄女士与陈某离婚;车辆归陈某所有,陈某向黄女士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的补偿款2.8万元;陈某向黄女士支付车牌使用权益补偿款0.8万元;陈某合计向黄女士支付补偿款3.6万元;双方婚后购置的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虽然车辆系陈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黄女士对该部分享有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的精神,陈某应向黄女士支付补偿。车牌虽不具有独立财产价值,但黄女士婚后共同使用车辆、共同还贷,离婚后丧失车牌使用权益,陈某应给予适当补偿。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客户反馈
黄女士在判决生效后表示:"离婚的时候,陈某总说车是他的婚前财产,跟我没关系,车牌更是想都别想。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帮我查清楚了,婚后一起还了那么多贷款,我当然有权分。3.6万元虽然不算多,但这是我应得的,也是对我5年婚姻付出的一个交代。"
黄女士还特别赞赏团队的灵活思维:"律师们不仅帮我争取到了共同还贷的补偿,还想到了车牌使用权益的补偿。这种细致和灵活,让我感受到了他们的专业和创新。"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车辆分割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保留好车辆购买和还贷的证据。购车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流水等,都是证明车辆权属和共同还贷的关键证据。
第二,关注车辆增值或贬值情况。车辆作为动产,价值随使用而贬值,但共同还贷部分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必要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重视车牌等附属权益。在车牌限购城市,车牌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离婚时应主张相应补偿。即使未限购,车牌的使用权益也应得到合理考虑。
第四,优先考虑补偿方案而非变更登记。车辆过户涉及税费、贷款结清等复杂问题,建议由登记方继续持有,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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