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广州增城某制造企业一线操作工,在车间作业时发生机械伤害,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及多发骨折。事故发生后,家属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伤者长期在 ICU 及康复医院接受救治,伤情危重,尚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未完成伤残等级查体,后续因本次工伤原发伤情持续恶化医治无效死亡。
用人单位未为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后仅垫付部分急救医疗费用。伤者离世后,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均提出抗辩,认为缺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法确认伤残等级,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仅愿意承担少量医疗费。家属陷入程序维权僵局,委托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专项团队代理本案。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 已取得工伤认定,但未开展劳动能力鉴定,伤者因工伤原发伤情死亡,家属是否有权主张完整工亡待遇?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是主张停工留薪期内工亡待遇的前置必备条件?
- 如何举证证明死亡结果与前述工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在单位未参保的前提下,企业以缺少鉴定文书为由拖延赔付,应当通过何种路径破解维权障碍?
三、办案思路与代理工作
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专项团队接受委托后,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广州地区司法裁判口径,制定 “法律解构 + 医学固证 + 谈判仲裁并行” 的整体办案方案。
厘清法律适用逻辑,破除程序前置误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依法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法条并未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列为享受上述工亡待遇的硬性前置条件。本案审查核心在于两项事实:一是死亡发生于停工留薪期范围内;二是死亡由工伤伤情直接造成,并非必须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全面归集医学证据,固定工伤与死亡的因果联系团队完整调取住院病案、ICU 抢救记录、死亡医学证明、全套病程记录,梳理全部诊疗资料,用以证明死者死亡直接诱因系车间工伤造成的颅脑及多发损伤,排除基础疾病独立致死的情形,同时向医疗机构调取病程说明,夯实医学层面因果证据链。
界定停工留薪期范围,锁定法定保护周期结合伤者重伤等级、持续住院治疗的客观情况,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论证伤者自受伤直至死亡全程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治疗周期,死亡事件落在停工留薪期保护范畴之内。
谈判与仲裁双线推进,完整主张全部法定待遇整理工伤认定书、全套医学病历、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工资流水等全部证据材料。前期向企业出具正式法律意见开展协商谈判,释明法律后果;谈判无果后,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完整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结清工伤医疗费等全部法定待遇。
针对企业反复提出的 “无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即不予赔付” 的抗辩,团队检索整理广东地区同类生效裁判文书,向仲裁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辅助仲裁庭准确理解法律适用规则。
四、案件处理结果
仲裁庭采纳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伤情导致死亡,虽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不影响家属享有全部工亡待遇。裁决由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亡相关赔偿责任。
裁决作出后,企业综合评估法律风险,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续经执行沟通,企业分期将全部工亡赔偿款项足额支付至家属账户,本案实现实质回款结案。
五、实务启示
广州制造业重伤工伤案件中,经常出现伤者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但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便因工伤原发伤情恶化死亡的情形。实务当中,部分用人单位甚至经办机构会产生认知误区,片面认为必须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才能够主张工亡相关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案件,审查核心是死亡因果关系、停工留薪期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并非必备前置程序。家属遭遇该类程序僵局,切勿因缺少鉴定文书直接放弃工亡待遇的维权主张。
处理该类案件,医学证据是关键,务必完整保存抢救记录、病程资料、死亡医学证明,以此佐证工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同时注意留存工资标准、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得到依法支持。此外,应当留意劳动仲裁时效,及时依法主张相关权益。
风险提示:发生工伤重伤,即便伤者后续不幸离世,家属应当妥善保管工伤认定文书、全部诊疗病历材料,切勿随意销毁,避免造成举证困难。
免责声明:本案例为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亲办脱敏案例,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案件事实以及当地裁判尺度。
关于我们: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专项团队深耕广州及珠三角工伤法律实务,处理大量工亡、职业病、行政争议、证据薄弱类疑难工伤案件,兼顾法律论证与赔偿款项实际落地,为务工群体提供工伤认定、鉴定、协商、仲裁、诉讼、执行全流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