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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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某(化名)系三明市某县小型建材批发部个体经营者,长期诚信经营。某日,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称"供应链金融中介"的张某,张某提出以李某对公账户进行"短期资金过桥",承诺支付一定"通道费"。李某因行业回款周期长、资金压力大,在张某提供虚假贸易合同的情况下,将对公账户及网银交由张某操作数日,累计走账金额较大。公安机关在侦办跨境电诈案件中发现资金流向,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李某拘留并逮捕。依据法释〔2019〕15号,帮信罪"情节严重"标准为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本案走账金额较大、获利较少,已构成"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
本案存在三大辩护空间:第一,主观"明知"的层级差异——李某对"资金过桥""供应链金融"等概念认知有限,张某提供虚假贸易合同掩护,李某是否认识到资金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存在重大疑问。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单位行为"主张于法无据;但批发部对公账户长期用于正常经营、资金与经营活动混同,可佐证李某系为经营周转而配合走账,主观恶性与专业"卡商""跑分"团伙存在本质差异。第二,主观恶性与获利情况——李某获利较少,系被虚假贸易合同和话术蒙蔽,参与深度较低。第三,退赃退赔与缓刑适用——若能全额退缴并认罪认罚,结合经营者身份与家庭困难,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基础。最不利情形为认定情节严重、量刑实刑;争取空间在于主观明知抗辩、账户用途论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
(一)主观明知与业务背景抗辩。团队调取聊天记录、虚假贸易合同、经营账册等材料,发现张某刻意使用"供应链金融""过桥资金"等术语包装并提供虚假合同,李某作为非金融专业人士难以识别。团队提出:李某主观认知停留在"资金过桥"层面,不具备认识资金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专业能力,主观恶性显著低于专业"卡商""跑分"团伙。
(二)对公账户用途与经营背景论证。团队发现该对公账户长期用于正常建材经营,走账期间亦有正常货款进出,李某配合走账系为解决资金周转,获利亦用于经营,请求量刑中充分考虑其经营背景与从宽情节。
(三)退赃退赔与量刑协商。团队协助李某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提交《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强调初犯、偶犯、犯罪动机系维持企业经营、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经协商,检察机关采纳缓刑建议。
其后,三明市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李某当庭恢复人身自由,重返经营。原预期实刑,最终实现缓刑,生意得以保全。
小微企业主因资金周转压力,极易被"资金过桥""供应链金融"等话术诱骗出借对公账户。一旦涉案,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主观明知抗辩、账户用途论证、退赃退赔等关键工作。切勿抱有"走账而已,不犯法"的侥幸心理,对公账户涉案的帮信罪往往金额较大、量刑沉重,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无法以"单位犯罪"名义降档。选择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经济犯罪辩护经验、是否在大量办案实践中积累类案经验、能否与办案机关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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