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94
当事人陈某(化名)因参与某婚恋交友平台运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指控其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150万元。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紧急介入,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案件背景
2025年初,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一款婚恋交友APP。该平台采用"红娘"模式运营,由男性"红娘"冒充女性用户,通过社交软件与注册男性会员建立恋爱关系,诱导其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升级会员服务。平台运营半年后,因多名用户投诉"被骗",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公司全体运营人员立案侦查。
陈某系该平台的技术维护人员,负责APP的日常技术维护和服务器管理,月薪1.2万元。公安机关认为,陈某作为公司技术骨干,明知平台运营模式涉嫌违法仍提供技术支持,属于诈骗共犯,应对平台全部涉案金额150万元承担责任。
紧急介入与会见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第8天接受家属委托,当天即安排会见。通过详细询问,律师了解到以下关键事实:
陈某系通过正规招聘渠道入职,岗位为"Java后端工程师",招聘信息及劳动合同中均未提及任何与诈骗相关的工作内容;陈某的工作职责仅限于APP的技术维护和BUG修复,不参与任何前端运营、用户聊天或资金结算;陈某入职仅两个月,对平台的具体运营模式并不完全了解,其认知仅限于"这是一款交友软件";陈某从未接触过平台的话术培训或诈骗方案,也未获得任何超出正常工资的额外收入。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在审查批捕的7天关键期内,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证:
主观明知层面,陈某作为技术人员,其岗位职责与诈骗核心行为存在明显隔离。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知晓平台的具体运营模式,其仅按照正常的软件开发流程完成技术工作,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层面,陈某提供的技术维护属于中性业务行为。技术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关键在于技术提供方是否明知他人利用技术实施犯罪。本案中,陈某对平台的违法性缺乏明知,其技术维护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帮助行为。
涉案金额层面,即便认定陈某构成犯罪,其入职仅两个月,且未参与任何诈骗核心环节,将平台全部150万元涉案金额归责于其一人,明显不当。
社会危险性层面,陈某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无逮捕必要。
检察机关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其在公司中的角色和职责与诈骗核心行为关联性较弱,且社会危险性较低,最终采纳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陈某在被羁押20余天后,终于走出看守所。
后续不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继续跟进辩护。经全面阅卷,律师发现控方仍未能补充证明陈某主观明知的证据。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启示
本案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在新型互联网犯罪中,大量底层技术人员往往被卷入刑事案件。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细致的事实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将当事人从刑事追诉中解救出来,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保护无辜者方面的核心价值。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