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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教育培训诈骗案重罪改轻罪,泽良刑事团队争取刑期缩减

2026-07-09      239     

一起以"包过考试、包拿证书"为名的教育培训诈骗案,当事人郑某(化名)被指控诈骗罪,面临重刑。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准辩护,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刑期大幅缩减。

案件背景

期间,杭州某教育培训机构以"包过职业资格考试、包拿国家认可证书"为噱头,向求职者收取高额培训费用,承诺"考试不过全额退款""证书全国通用",实际培训课程质量低劣,"证书"均未经国家认可。多名学员发现受骗后报案。郑某系机构招生老师,负责接待咨询、介绍课程、协助办理报名。公安机关认定郑某作为直接面向学员的销售人员,明知承诺虚假仍诱导缴费,属于诈骗行为直接实施者,涉案金额较大,建议量刑五年以上。

罪名之辩:诈骗罪 vs 合同诈骗罪

两罪均涉骗取财物,但构成、数额标准与量刑尺度差异显著。数额标准由各省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诈骗罪浙江省为"数额较大6000元、数额巨大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若属电信网络诈骗,执行全国统一标准(3000元/3万元/50万元);合同诈骗罪浙江省为"数额较大2万元、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本案涉案金额在浙江无论按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均属"数额巨大",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合同诈骗罪系合同欺诈类经济犯罪,司法实践更注重退赔挽回损失与认罪认罚,加之郑某系底层销售人员、依法应认定从犯,综合量刑空间更大。

律师深入分析后认为本案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学员与机构签订正式培训服务合同,存在真实合同约定;行为人系通过履行合同方式实施诈骗,即以提供培训服务为名收取费用但服务与约定严重不符;侵害客体主要是市场经济秩序与合同当事人财产权益,而非单纯一般公私财产所有权。

辩护策略实施

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变更罪名法律意见书并多轮沟通:从犯罪构成看,本案存在真实合同约定,行为人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郑某作为底层销售人员应认定从犯,若按诈骗罪从重判处五年以上明显过重,以合同诈骗罪定性并结合从犯、认罪认罚、退赔从宽,更符合其罪责程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变更罪名意见,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认定郑某系从犯。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专业价值

本案系"重罪改轻罪"案例。罪名准确认定直接关系量刑档次与从宽空间。诈骗类犯罪数额标准因罪名、地域、是否电信网络诈骗而不同,辩护中必须精准区分适用。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细化罪名辨析,将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实现了刑期的较大幅度下调。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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