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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泽良刑事团队证据矛盾审查获不起诉

2026-06-09      337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漳州代理的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团队通过证据矛盾分析与被害人陈述审查,发现控方证据链的重大缺口,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吴某,漳州某小学外聘书法教师。一名小学生向其母亲反映吴某在书法课上"摸了她的后背和肩膀",其母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吴某刑事拘留。消息传出后,另有数名家长陆续带孩子到公安机关反映类似情况,公安机关遂将多起指控合并侦查。吴某坚称:自己教学时确有因纠正握笔姿势、调整坐姿而接触学生身体的情况,但从未实施猥亵行为,所有指控均系误会或家长过度解读。公安机关认为多名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遂以吴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且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手段恶劣或者其他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若指控成立将落入"猥亵儿童多人"的升格档。由于猥亵行为通常发生在私密场所、缺乏客观证据,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尤为关键。

本案核心争议:其一,多名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一致,是否符合年龄认知能力,是否存在家长暗示或诱导;其二,书法教学中教师为纠正姿势而接触身体属正常教学行为,须严格区分"教学接触"与"猥亵行为"的界限;其三,各起指控均无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身体检查痕迹等客观证据,完全依赖被害人陈述,且陈述内容较为笼统。

三、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启动"未成年人性犯罪专项辩护"。

  1. 被害人陈述精细化审查。对多份询问笔录逐字比对,发现多处矛盾:不同儿童对"触摸部位"的描述不一致;询问时间均在家长报案后,陈述细节与家长先前表述高度雷同,存在家长暗示、引导的可能;陈述均未提及脱衣、暴露身体、言语挑逗等典型猥亵行为。

  2. 教学场景还原与专家论证。调取书法课堂监控录像,发现在教学过程中确有因纠正握笔姿势而短暂触碰学生手背、肩膀的情况,但均在教室公开场合、其他学生可视范围内。邀请教育专家出具意见,证明此类接触属正常教学行为,与猥亵行为有本质区别。

  3. 询问程序合法性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4款,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在场系法定的程序安排。因此程序审查重点在于询问笔录是否如实完整记载、有无诱导性发问、法定代理人在场期间有无不当提示。经审查,多份笔录对陈述细节的记载高度模板化,与儿童个体语言特点明显不符,存在被"加工"的合理怀疑。

  4. 疑罪从无原则的论证。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在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客观证据印证、且陈述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教学接触被误读为猥亵"的合理怀疑。

四、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多份陈述虽有一定相似性,但缺乏具体细节、询问笔录记载不完整、无客观证据印证,且教学接触与猥亵行为界限模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吴某得以重返教学岗位。

五、辩护要点提示

涉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是核心。不盲目采信"儿童不会说谎"的惯性思维,从陈述一致性、询问笔录记载、法定代理人影响等角度精细化审查,并借助监控录像与专家意见还原教学场景,可发现证据链的重大缺口。

六、律师建议

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舆论往往倾向"有罪推定",但法律上仍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证据审查、程序抗辩、专家论证等策略争取公正处理。保护儿童与保护无辜者并不矛盾,证据不足时坚决不能妥协。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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