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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泽良刑事团队逆转乾坤:教育培训诈骗案重罪改轻罪,刑期从五年降至一年六个月

2026-07-09      230     

一起以"包过考试、包拿证书"为名的教育培训诈骗案,当事人郑某(化名)被指控诈骗罪,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刑期大幅缩减至一年六个月。

案件背景

2024年至2025年间,杭州某教育培训机构以"包过职业资格考试、包拿国家认可证书"为噱头,向大量求职者收取高额培训费用。该机构承诺"考试不过全额退款""证书全国通用",但实际上提供的培训课程质量低劣,所谓的"证书"均为未经国家认可的山寨证书。多名学员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郑某系该机构的招生老师,负责接待学员咨询、介绍课程内容和协助办理报名手续。公安机关认定,郑某作为直接面向学员的销售人员,明知机构承诺虚假仍诱导学员缴费,属于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涉案金额达40万元,建议量刑五年以上。

罪名之辩:诈骗罪 vs 合同诈骗罪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阅卷后发现,本案罪名认定存在重大争议。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虽然均涉及骗取财物,但在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为3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万元;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为2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更重要的是,两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尺度不同,合同诈骗罪通常量刑相对较轻。

律师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合同关系存在。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了正式的培训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培训内容、费用标准、退款条件等条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

行为方式特征。郑某等人是通过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即以提供培训服务为名,签订培训合同,收取培训费用,但提供的培训服务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侵害客体差异。诈骗罪侵害的是一般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案发生在教育培训市场经营活动中,侵害的客体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辩护策略实施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变更罪名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轮沟通。律师提出:

从犯罪构成分析,本案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行为人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从司法实践看,类似的教育培训诈骗案件,多地法院均以合同诈骗罪定性,量刑相对较轻。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郑某作为底层销售人员,若按诈骗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过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更符合其罪责程度。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研究,采纳了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关于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将起诉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专业价值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成功实现"重罪改轻罪"的典型案例。在刑事辩护中,罪名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精细化的罪名辨析,成功将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实现了刑期的断崖式下降,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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