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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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险中,火灾是最常见的大额损失事故,也是保险公司拒赔最为集中的领域。《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火灾原因认定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和条款解释均应当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泽良律所在深圳代理的一起鞋厂仓库大火烧毁原料成品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消防不合规+重大过失+易燃物料未报备”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00万元企业财产险(财产综合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深圳的老黄,54岁,鞋厂企业主,投保了企业财产险(财产综合险),保额300万元。经营的鞋厂因电气线路故障突发大火,仓库内囤积的鞋材原料和成品鞋全部烧毁,经估损约300万元。企业投保了财产综合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现场查勘后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查勘,贵司厂区消防栓水压不足、安全通道堆放货物,存在重大过失;车间内实际存放的EVA鞋材属于甲乙类易燃物料,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风险增加,依据合同免责条款,我司对本次火灾事故不予赔付。”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300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商会朋友介绍,老黄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消防设施的某些瑕疵是否等同于企业"重大过失"足以构成全额拒赔理由,以及制鞋行业常见的EVA等物料是否属于需要特别申报的"易燃易爆危险品"。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时业务员未对"消防合规""易燃物料报备"等条款进行过任何具体说明,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 保险公司主张"重大过失"应承担举证责任。电气线路故障属于意外事故,不能等同于企业负责人的重大过失——企业日常消防检查均有记录,不应因事后认定某一设施不达标即一刀切拒赔。
3. 鞋材原料属于制鞋行业正常生产物料,并非需要特殊申报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企业类型,不应在出险后以"未报备"为由拒赔。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老黄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深圳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黄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泽良律师代理老黄通过诉讼途径,围绕核心法律争议提交了详尽的代理意见。在举证环节,泽良律师从《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角度切入,指出了保险公司在程序、告知义务和举证责任上的多处瑕疵。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泽良律师的论证逻辑,向老黄支付了30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黄说:“当初买保险就是图个安心,没想到真要费这么大周折才能拿回该拿的钱。感谢泽良律师,把保险公司的每一条拒赔理由都拆得干干净净。”
泽良律所保险拒赔事业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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