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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泽良刑事团队力挽狂澜:跨境电诈回流人员偷越国境案获缓刑

2026-07-09      142     

当事人林某(化名)因轻信"高薪工作"偷渡至境外,被控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面临五年以上实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介入后,通过罪数辩护与量刑协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案件背景

2024年初,林某经同乡介绍,得知境外某"科技公司"招聘客服人员,月薪高达三万元。在高薪诱惑下,林某未办理正规出入境手续,跟随"蛇头"从云南边境偷渡出境。抵达目的地后,林某发现所谓"科技公司"实为电信诈骗窝点,其被安排从事"杀猪盘"话务工作。

在境外工作四个月后,林某因不堪忍受高强度工作和人身控制,趁看守不备逃离窝点,通过边境自首渠道回国。入境后,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偷渡出境及在境外从事电诈活动的事实。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对林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认定林某参与诈骗金额达120万元,建议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辩护策略制定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经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发现以下关键辩护点:

罪数问题。林某偷渡出境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其偷越国(边)境行为与后续在境外从事的诈骗活动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根据刑法理论,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若择一重罪,仅以诈骗罪一罪论处,可避免数罪并罚导致的刑期叠加。

从犯认定。林某在电诈窝点中仅是最底层的话务员,按照既定话术本拨打电话,无自主决策权,不参与诈骗方案设计和资金分配,应认定为从犯。

自首情节。林某系主动回国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胁从犯考量。林某在境外遭受人身控制,被迫从事电诈活动,虽不完全符合胁从犯的严格定义,但其主观恶性明显低于主动、积极参与诈骗的人员。

分阶段精准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证:林某偷渡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林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林某系被诱骗出境,在境外遭受控制,主观恶性较小。

检察机关经审查,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林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但仍坚持数罪并罚,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继续争取缓刑适用。律师提出:林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主动回国投案,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家属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林某在厦门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关于从犯、自首的辩护意见,同时考虑到林某主动回国投案的积极表现,最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启示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跨境电诈案件中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大量人员被"高薪工作"诱骗偷渡至境外从事电诈活动,回国后面临刑事追诉。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精准的罪数辩护和量刑协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功能,也给予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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