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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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POS机套现的诈骗案,当事人马某(化名)被指控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名骗取手续费,涉案金额28万元。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证据链突破,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2024年至2025年间,马某在杭州经营一家金融服务公司,主营业务为POS机代理销售和信用卡代办咨询。公司经营期间,马某向客户承诺"可办理大额信用卡",并收取一定的"包装费"和"手续费"。后因部分客户未能成功办理信用卡且退款受阻,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认定,马某虚构能够办理大额信用卡的事实,骗取客户手续费,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28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马某家属委托泽良刑事团队律师介入辩护。
证据深度审查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全面阅卷后,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重大疑问:
主观故意证据不足。马某公司确实与多家银行信用卡中心有合作关系,其过往业务中也成功为客户办理过多张大额信用卡。虽然部分客户未能成功办理,但系因客户自身资质不符或银行政策调整所致,不能据此认定马某从一开始就具有诈骗故意。
履约行为真实存在。马某在收取费用后,确实为客户提交了信用卡申请材料,并跟进审批进度。部分客户因征信问题、负债过高等原因被拒,马某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部分退款。这些履约行为与典型的"收钱不办事"式诈骗存在本质区别。
金额认定混乱。28万元涉案金额中,包含部分客户已成功办理信用卡并正常使用的服务费,以及部分尚未到约定办理期限的预付款。将该部分金额计入诈骗金额,缺乏法律依据。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本案中,马某与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双方对服务内容、费用标准、退款条件等均有明确约定。部分客户因未达预期而要求全额退款,属于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
不起诉辩护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本案系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的观点:
从主观方面看,马某具有真实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其过往业务中也成功办理过多张信用卡,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客观方面看,马某提供了真实的服务,部分客户已成功办理信用卡,其余客户的申请也在正常流程中,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
从金额认定看,部分金额属于正常服务费或尚未到期的预付款,不应计入诈骗金额,实际涉嫌诈骗的金额远低于28万元。
从案件性质看,本案更符合合同履行纠纷的特征,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动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检察机关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主观故意、金额认定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评析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成功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履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成功将本案定性为民事纠纷,避免了当事人遭受不当的刑事追诉,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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