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93
一起以"养老项目投资"为名的集资诈骗案,当事人黄某(化名)被认定为主犯,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准辩护,将其认定为主犯改为从犯,刑期大幅缩减。
期间,厦门某养老产业集团以"投资养老社区、享受高额返利"为名,向大量老年人募集资金,宣称在多地建设高端养老社区,投资者购买"养老床位"或"会员卡"可获得较高固定收益并优先入住。黄某系该集团厦门分公司行政主管,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员工考勤和办公用品采购。公安机关认定黄某作为分公司"管理人员",应对厦门分公司募集资金承担责任,并认定为主犯。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及法释〔2022〕5号,集资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募集金额较大,属"数额巨大",黄某面临的主犯刑期可能高达十年以上。
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认为公安机关对黄某的主犯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组织架构分析。该集团实行严格层级管理:顶层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负责制定集资方案和资金调配;中层为区域总监和分公司经理,负责执行集资计划和团队管理;底层为业务员和行政后勤人员,仅负责事务性工作。黄某属典型的底层行政后勤人员。
黄某职责定位。黄某作为行政主管,职责仅限于员工考勤和工资核算、办公用品采购和场地维护、会议记录和文件整理,从未参与集资方案制定、从未面向客户集资宣传、从未接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主从犯区分标准。主从犯认定应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而非单纯以职务高低判断。黄某虽名为"主管",但实际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对集资活动的实施和完成不起决定性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积极退赃退赔规定为集资诈骗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若黄某能全额退缴工资收入并认罪认罚,刑期有望大幅下调。
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调取集团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说明书、黄某工作邮件和会议记录、集团资金流水及多名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黄某的辅助性角色、未接触募集资金。同时推动家属退缴黄某在职期间全部工资收入,促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采纳从犯认定意见,将黄某的起诉地位由主犯改为从犯,提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法院认定黄某系从犯,综合考虑坦白、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认定直接关系量刑档次,往往意味着数年刑期差异。本案中,若按主犯定性,黄某将面临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档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认定为从犯后,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综合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刑期最终降至五年。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细化组织架构分析和角色定位,将当事人从主犯降格为从犯,实现了刑期大幅缩减。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