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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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股票配资的诈骗案,当事人周某(化名)被刑事拘留,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介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并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2025年,厦门某投资咨询公司以"股票配资、杠杆炒股"为名,向股民提供配资服务。该公司宣称与多家证券公司合作,可为股民提供1比5至1比10的配资杠杆,并承诺"亏损包赔、盈利分成"。股民缴纳保证金后,公司在自有交易平台上为股民开设虚拟账户,模拟真实股票交易。初期,部分股民确实获得盈利,但随着市场行情波动,大量股民出现亏损,要求退还保证金被拒,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周某系该公司风控人员,负责监控客户交易风险、设置止损线和强制平仓。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明知公司使用虚拟交易平台骗取客户保证金,仍提供风控支持,属于诈骗共犯,涉案金额达110万元。
黄金救援期介入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周某被刑事拘留第5天接受委托,立即启动黄金救援机制。律师当天会见当事人,了解到以下关键事实:
周某系通过正规招聘网站入职,岗位为"风控专员",招聘信息中未提及任何违法内容;周某的工作内容为设置客户账户的止损线和强制平仓线,按照公司提供的参数执行风控操作,不参与交易平台的开发和维护;周某入职时,公司向其展示的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均显示为正规投资咨询公司;周某本人也在公司平台进行股票投资,投入5万元后全部亏损,同样是受害者。
不予批捕辩护
在审查批捕的7天关键期内,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主观明知方面,周某入职时不知晓公司使用虚拟交易平台,其按照正常风控流程执行操作,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公司向其展示的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使其有理由相信公司系正规经营。
客观行为方面,周某仅从事辅助性的风控工作,不参与交易平台的开发和维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社会危险性方面,周某有固定住所、稳定家庭,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周某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其在公司中的角色和职责与诈骗核心行为关联性较弱,最终采纳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不起诉争取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继续开展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律师发现:
周某在团伙中的层级较低,仅为最底层的风控人员;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情节;周某家属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周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运用"黄金救援37天"机制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准确把握审查批捕的关键窗口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为后续争取不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求职者,面对"高薪金融"岗位,务必提高警惕,仔细核实公司资质和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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