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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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兼职翻译"的诈骗案,当事人吴某(化名)被指控诈骗罪,面临较重刑期。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准辩护,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刑期大幅缩减。
期间,杭州某翻译服务公司以"招聘兼职翻译、高额稿酬"为名,向外语爱好者收取"入职培训费"和"资格认证费",宣称与多家出版社和翻译机构合作,入职后可获得稳定翻译订单,稿酬较高。求职者缴费后,公司仅提供低质量在线培训课程,后续订单稀少且稿酬极低。吴某系公司招生主管,负责制定招生方案、管理招生团队和对接求职者。公安机关认定吴某虚构高薪翻译订单诱导缴费,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较大。
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认为罪名认定存在重大争议。
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诈骗罪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不打算履行承诺、以骗取财物为唯一目的。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事实分析。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确与部分小型翻译机构有合作,确向部分入职者提供了翻译订单,培训课程虽质量不高但已实际提供,所收费用部分用于课程制作和平台维护成本。基于此,难以证明吴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同时,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等需经行政审批的经营活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特征。需要说明的是,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为前提,司法实践对兜底条款从严把握,本案定性存在争议,正是需要专业律师精准论证的空间。
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变更罪名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方面看,吴某等人具有真实经营意图,费用部分用于实际经营,与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不符;从客观方面看,公司确实提供培训服务和部分翻译订单,不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特征;从侵害客体看,本案主要侵害翻译服务市场经营秩序,而非单纯财产所有权,更符合非法经营罪客体特征。
检察机关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将起诉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在行为特征和量刑标准上差异显著,准确罪名认定直接关系刑期。类似以培训、认证为名的经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标准较高,若公司确有实际经营行为,指控诈骗罪往往证据不足,罪名定性存在争议空间。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细化罪名辨析和扎实的事实调查,将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实现了刑期的大幅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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