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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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租房诈骗"的案件,当事人王某(化名)被指控诈骗罪,涉案金额较大,已达到浙江省"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五十万元以上),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旦指控成立,王某将面临十年起步的刑期。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准辩护,将其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最终获判缓刑。
期间,杭州某房屋租赁公司以"低价房源、免中介费"为名,向租客收取"看房费"和"定金",在网上发布大量虚假房源信息(图片精美、租金远低于市场价)吸引租客到店后,以"房源已租出"或"房东临时涨价"为由推荐其他高价房源,若租客拒绝则"定金不退"。王某系公司网络运营人员,负责发布房源信息、回复咨询和邀约看房。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作为直接面向租客的网络运营人员,明知房源虚假仍诱导租客到店,属于诈骗行为直接实施者,涉案金额较大。
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发现以下关键辩护点:
从犯认定。王某仅按公司提供的房源模板发布信息和回复咨询,不参与房源信息制作审核、不参与线下接待和定金收取、不参与公司决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观明知程度。王某入职时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部分真实,其按公司要求发布信息,对房源真实性缺乏核实能力和义务,主观恶性明显低于明知房源虚假仍积极诱骗的人员。
金额认定。涉案金额中部分系租客最终成功租赁其他房源、部分系已退还的定金,将该部分计入诈骗金额缺乏充分依据,若能有效核减将直接影响"数额特别巨大"档位认定。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提交书面意见,重点论证从犯地位和金额认定,明确指出:即便按现有指控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王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能与公司主犯同档量刑。检察机关认可从犯认定,基于从犯地位适用减轻处罚,提出实刑两年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团队继续争取缓刑:王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家属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在杭州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在减轻处罚基础上上述情节足以支撑适用缓刑。
法院采纳从犯认定意见,对王某适用减轻处罚,考虑坦白、退赃退赔和社区矫正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在涉案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起步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底层工作人员往往被卷入重刑档位。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细化角色分析和扎实的情节论证,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与减轻处罚,并最终获得缓刑,体现了刑事司法的教育挽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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