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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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某(化名)因参与某茶叶投资项目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达65万元。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证据链突破,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2024年至2025年间,泉州某茶业公司以"投资高端茶叶、年化收益15%"为名,向大量茶叶爱好者和投资者募集资金。该公司宣称在安溪、武夷山等地拥有核心产区茶园,投资者购买"茶叶期权"后可获得固定收益,且可随时提取等值茶叶。公司还组织投资者参观茶园、品鉴茶叶,营造专业可信形象。
陈某系该公司门店销售顾问,负责接待到店客户、介绍茶叶产品和协助办理投资手续。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作为直接面向客户的销售人员,明知公司无法兑现收益承诺仍诱导投资,属于诈骗共犯,涉案金额65万元。
证据深度审查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全面阅卷后发现以下重大疑问:
主观明知证据不足。陈某入职时,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包括茶园产权证明、茶叶检测报告和过往收益记录,使其有理由相信公司系正规经营。陈某本人也投资10万元购买"茶叶期权",同样是投资者,难以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履约行为真实存在。公司确实在安溪拥有部分茶园,也确实向部分投资者交付了茶叶和收益。虽然后期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兑付,但前期履约行为与典型的"收钱不办事"式诈骗存在区别。
金额认定混乱。65万元涉案金额中,包含部分投资者已正常获得收益和茶叶的金额,以及部分尚未到约定兑付期限的投资款。将该部分金额计入诈骗金额,缺乏法律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诈骗界限。本案中,公司具有真实的茶叶经营业务,部分投资者确实获得了收益和茶叶,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但即便构成该罪,陈某作为底层销售人员,情节显著轻微。
不起诉辩护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本案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诈骗,且陈某情节轻微的观点:
从主观方面看,陈某缺乏诈骗的直接故意,其本人也是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缺乏深入了解。
从客观方面看,公司提供了真实的茶叶产品和部分收益,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
从金额认定看,部分金额属于正常履约或尚未到期投资,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从情节看,陈某作为底层销售人员,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公司决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检察机关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其在公司中的角色和职责与核心犯罪行为关联性较弱,且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启示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成功区分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典型案例。在茶叶、农产品等投资领域,因经营不善导致的资金链断裂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洗刷冤屈,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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