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294
期间,三明某林业发展公司以"投资速生林、高额回报"为名,向林农和投资者募集资金,宣称在大片基地拥有速生林,投资者购买"林木份额"后可获得较高固定收益,林木成材后可参与分成,并组织投资者实地考察林区。张某系公司林业技术员,负责林区巡查、林木生长数据记录和协助组织投资者考察。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作为"技术骨干",明知公司夸大林木产量和收益仍协助虚假宣传,属于诈骗共犯,涉案金额较大。
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阅卷后发现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张某职责为记录林木生长数据,数据均来自实地测量、客观真实;公司宣传材料中的收益预测由市场部制作,张某未参与也未审核,缺乏明知。
专业判断局限。张某专业领域限于林木种植和养护,对木材市场行情、投资收益测算缺乏专业判断能力,无法从专业角度判断宣传的收益预测是否合理。
履约行为真实存在。公司确实在大片林区,确向部分投资者支付过收益,后期因木材价格下跌无法继续兑付,前期履约行为与典型诈骗存在区别。
金额认定混乱。涉案金额中包含部分投资者已正常获得收益的投资款及尚未到约定收益期限的投资款,计入诈骗金额缺乏法律依据,数额档位认定直接影响十年以上重刑档是否适用。
因果关系不明。部分投资者实地考察后基于对林区真实情况的判断而投资,难以证明其系基于张某的技术介绍产生错误认识。
团队据此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证据不足、罪名认定错误。审判阶段,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指出控方证据漏洞。庭审后检察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未能补强关键证据。经团队持续沟通,检察机关认识到证据不足、罪名认定存疑,主动撤回起诉。张某在被羁押数月后获释。
团队继续代理张某申请国家赔偿,经与赔偿义务机关多次协商最终促成调解,张某获得相应国家赔偿。
在林业、农业等投资领域,因市场波动导致的经营困难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而涉案金额一旦被认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当事人即面临十年以上重刑风险。泽良刑事团队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扎实的法律论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争取国家赔偿。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