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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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以"零基础学短视频"为名,向求职者收取高额培训费用,宣称拥有"平台算法""知名博主亲自授课",承诺"培训结束后保证涨粉、高额收益"。学员缴费后,公司仅提供网上常见的剪辑教程,承诺的知名博主从未出现。刘某系公司课程顾问,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介绍课程内容和协助学员办理分期贷款缴费。公安机关认定刘某作为直接面向学员的课程顾问,明知公司无法兑现承诺仍诱导缴费,属于诈骗行为直接实施者,涉案金额较大。
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发现以下关键辩护点:
从犯认定。刘某仅按公司提供的"话术本"介绍课程,不参与课程设计、不接触师资安排、不参与公司决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观明知程度。刘某入职时公司展示的师资介绍和成功案例均为真实信息,其对公司的实际履约能力缺乏深入了解,主观恶性明显低于明知课程虚假仍积极诱骗的人员。
分期贷款问题。部分学员通过公司合作的贷款平台办理分期缴费,系学员自愿选择,且贷款平台独立于公司运营,将贷款金额全部计入诈骗金额属于可以争辩的辩护观点,若能在审查中扣除或核减,将直接影响"数额特别巨大"档位认定。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提交书面意见,重点论证从犯地位和主观明知问题,主张即便按现有指控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起步,刘某作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应按主犯同档处理。检察机关认可从犯认定,基于从犯地位适用减轻处罚,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团队继续争取缓刑:刘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家属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学员部分损失,在杭州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同时推动刘某与部分学员达成和解、退赔部分损失。
法院采纳从犯认定意见,对刘某适用减轻处罚,考虑坦白、退赃退赔、和解和社区矫正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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