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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石材进口诈骗案,泽良刑事团队证据不足辩护获释

2026-07-09      102     

一起涉及石材进口的诈骗案,涉案金额较大,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当事人郑某(化名)被羁押数月,一旦指控成立,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泽良刑事团队通过证据链审查,指出案件关键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郑某重获自由。

案件背景

期间,泉州某石材进出口公司以"意大利进口大理石、厂家直供"为名,向多家建筑装饰公司销售石材,宣称与意大利多家知名石材矿场直接合作、可提供显著低于市场价的优质进口大理石,并出示海关进口报关单和原产地证明。客户支付货款后,公司前期按约供货,后期以"海运延误""海关查验"等理由拖延发货,最终停止供货且拒不退款。郑某系公司报关员,负责办理石材进口报关手续和协调物流运输。公安机关认定郑某明知公司部分石材为国内生产却冒充进口,仍协助办理虚假报关手续,属于诈骗共犯,涉案金额较大。

证据深度审查

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阅卷后发现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主观故意证据不足。郑某职责为按公司提供的单据办理报关手续,公司提供的单据包括真实的海关进口报关单和原产地证明,郑某按正常流程办理报关,对单据真实性缺乏审核义务和能力,在案证据缺乏其明知单据虚假仍协助的直接证据。

专业判断局限。郑某专业领域限于报关流程和税费计算,对石材产地、品质鉴定缺乏专业判断能力,无法从专业角度判断石材是否真正为意大利进口。

履约行为真实存在。公司确实进口过部分意大利石材,前期向客户正常供货,后期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进口,前期履约行为与典型"收钱不办事"式诈骗存在区别。

金额认定混乱。涉案金额中包含部分客户已正常收到进口石材的货款及尚未到约定交货期限的预付款,计入诈骗金额缺乏法律依据,数额档位认定直接影响十年以上重刑档是否适用。

因果关系不明。部分客户实地考察公司仓库后基于对现货的判断下单,难以证明其系基于郑某的报关介绍产生错误认识。

不起诉辩护

团队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从主观方面看,郑某缺乏诈骗的直接故意,按正常报关流程工作,对公司后期资金链问题和石材来源问题缺乏明知;从客观方面看,公司确实进口过部分石材、前期正常履约,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特征;从金额认定看,部分金额属正常履约或尚未到期货款,不应计入诈骗金额;从案件性质看,本案更符合买卖合同纠纷特征,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主观故意、金额认定等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郑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郑某在被羁押数月后重获自由。

案件启示

在进出口贸易等传统行业中,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履约困难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一旦涉案金额被认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当事人即面临十年以上重刑风险。泽良刑事团队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将本案定性为民事纠纷,避免了当事人遭受不当刑事追诉。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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