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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泽良刑事团队力挽狂澜:石材进口诈骗案当事人羁押四月后证据不足获释

2026-07-09      100     

一起涉及石材进口的诈骗案,当事人郑某(化名)被羁押四个月,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证据链突破,成功指出案件关键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2024年至2025年间,泉州某石材进出口公司以"意大利进口大理石、厂家直供"为名,向多家建筑装饰公司销售石材。公司宣称与意大利多家知名石材矿场有直接合作关系,可提供低于市场价15%至20%的优质进口大理石,并出示海关进口报关单和原产地证明。客户支付货款后,公司前期确实按约供货,但后期以"海运延误""海关查验"等理由拖延发货,最终停止供货且拒不退款。

郑某系该公司报关员,负责办理石材进口报关手续和协调物流运输。公安机关认定,郑某明知公司部分石材为国内生产却冒充进口,仍协助办理虚假报关手续,属于诈骗共犯,涉案金额达160万元。

证据深度审查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阅卷后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主观故意证据不足。郑某作为报关员,其职责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单据办理报关手续。公司向其提供的报关单据包括真实的海关进口报关单和原产地证明,郑某按照正常流程办理报关,对单据的真实性缺乏审核义务和能力。在案证据中,缺乏郑某明知单据虚假仍协助办理的直接证据。

专业判断局限。郑某虽为报关员,但其专业领域限于报关流程和税费计算,对石材产地、品质鉴定等领域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其无法从专业角度判断公司销售的石材是否为真正的意大利进口。

履约行为真实存在。公司确实进口过部分意大利石材,前期也向客户正常供货。虽然后期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进口,但前期履约行为与典型的"收钱不办事"式诈骗存在区别。

金额认定混乱。160万元涉案金额中,包含部分客户已正常收到进口石材的货款,以及部分尚未到约定交货期限的预付款。将该部分金额计入诈骗金额,缺乏法律依据。

因果关系不明。部分客户在实地考察公司仓库后,基于对现货的判断而下单,难以证明其系基于郑某的报关介绍而产生错误认识。

不起诉辩护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观点:

从主观方面看,郑某缺乏诈骗的直接故意,其按照正常报关流程工作,对公司后期的资金链问题和石材来源问题缺乏明知。

从客观方面看,公司确实进口过部分石材,前期也正常履约,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

从金额认定看,部分金额属于正常履约或尚未到期货款,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从案件性质看,本案更符合买卖合同纠纷的特征,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主观故意、金额认定等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在被羁押四个月后,终于重获自由。

案件启示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成功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在进出口贸易等传统行业中,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履约困难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成功将本案定性为民事纠纷,避免了当事人遭受不当的刑事追诉,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保护市场经济活力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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