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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同居关系析产: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分割共有财产获公平补偿

2026-07-10      133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泉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的复杂纠纷案例。面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财产混同的复杂情况,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完整的证据收集,成功帮助当事人王女士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并获得子女抚养费,展现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处理非传统婚姻关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务实精神。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王女士,33岁,泉州某服装店店主,与男友李某于2015年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育有一子,但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服装店,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和一辆汽车(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另有共同存款约30万元。

202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李某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登记在其名下且由其出资购买;王女士则主张房产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同时,双方就儿子抚养权和抚养费产生争议。王女士的诉求明确: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房产、汽车、存款);儿子由王女士直接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同居关系的法律认定、共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法律问题。

关于同居关系,我国法律不保护未经登记的同居关系,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仍受法律调整。

关于共有财产分割,《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应认定为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举证责任,主张共有财产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其出资事实,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证明出资事实+主张共有分割+争取抚养权"的系统策略。

第一步:证明房产共同出资

这是本案的核心难点。团队律师指导王女士收集并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王女士向李某转账的银行流水(用于支付房产首付款);王女士参与偿还房贷的转账记录;双方关于购房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共同商议购房、共同承担房贷的内容);房产中介的证人证言(证明看房时双方共同到场、共同商议)。团队律师主张:虽然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王女士实际参与了出资和还贷,该房产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割。

第二步:主张汽车为共有财产

团队律师提交购车款转账记录,证明李某亦有出资;同时主张汽车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考虑到汽车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且由其日常使用,团队律师建议王女士取得汽车所有权,向李某支付相应补偿款。

第三步:争取子女抚养权

团队律师提交王女士的稳定收入证明、服装店经营证明、儿子的日常生活照料记录;同时证明李某工作不稳定、经常出差、无法提供稳定抚养环境。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主张儿子由王女士直接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团队律师还主张,抚养费标准应参照李某的实际收入水平,而非其自认的低收入。

第四步:查明共同存款

团队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查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存款约30万元,主张依法分割。

四、案件结果

经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房产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王女士获得房产折价款约60万元;

汽车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向李某支付补偿款5万元;

共同存款30万元,双方各分得15万元;

儿子由王女士直接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五、客户反馈

王女士在案件结束后表示:"虽然我们没有领证,但在一起七年,一起打拼创业,这些财产都是我们的心血。分手的时候,他一句'房子是我的'就想把我扫地出门。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告诉我,即使没结婚,共同出资的财产也能分割。他们帮我一点点找转账记录、找证人,连七年前的微信聊天记录都恢复了。现在我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补偿,儿子也有了生活保障。这个团队的专业和坚持,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第一,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可认定为共有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第二,主张共有财产的一方务必保留好出资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第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第四,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等重大财产,最好登记为双方共有,或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和权属;第五,分手时应及时固定财产证据,避免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第六,选择专业婚家律师团队,能够在复杂的同居析产案件中厘清法律关系,实现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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