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0
125
2025年5月,义乌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工地上,42岁的钢筋工老刘正站在约6.5米高的外脚手架上进行钢筋绑扎作业。他是包工头从河南老家带来的农民工,在工地上干了将近三年,每天工资320元按月结算,但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更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下午3点40分左右,老刘脚下的竹排踏板突然断裂——这是前一日暴雨浸泡后腐烂变脆的老竹排,安全员未及时更换。老刘整个人从6米多高处坠落,腰椎重重撞击在下方堆放的钢管上。工友们七手八脚地将他抬出,救护车送往义乌市中心医院急救。
诊断结果让老刘全家如坠冰窟:L1椎体爆裂性骨折、脊髓圆锥损伤、双下肢不全瘫。经过两次大手术——腰椎后路椎弓根钉内固定术和椎管减压术——老刘在ICU躺了7天,又在骨科病房住院43天。出院时他仍然无法自主站立,需要轮椅辅助行动。更令老刘绝望的是,包工头在他住院期间消失了——电话关机,微信拉黑,所有联系方式全部失效。总承包单位则一口咬定:「我们不认识这个人,他是下面的临时工,跟我们没有劳动关系。」
走投无路之际,老刘的妻子通过病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团队。泽良律师到医院病房探望老刘,详细了解案情后,给出了明确的维权路径:第一,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关系具有特殊性——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包工头),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老刘坠落地点属于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第三,即便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班组微信群、工友证言均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泽良律师首先代老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步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在法庭上,泽良律师出示了三组关键证据:第一组——老刘在工地三年的所有微信工资转账记录,收款方是包工头但总额、时间、周期完全匹配建筑工地的用工特征;第二组——工地入口的每日打卡记录照片(老刘的儿子在他受伤当天恰好拍了张父亲进入工地的照片);第三组——4位同班组工友的证人证言。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全部论点,裁定老刘与总承包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程序推进的同时,核心争议聚焦在**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上。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老刘进行鉴定。泽良律师在鉴定前做了充分准备:收集整理了老刘全部的病历资料(包括术前术后MRI影像、肌力评估报告、ADL量表),并委托金华某三甲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辅助医学鉴定意见书,详细描述了L1爆裂性骨折的医学后果——双下肢肌力4级、膀胱括约肌功能减退、需长期康复治疗,依据GB/T 16180-2014第5.7.1条,属于「脊柱骨折后遗椎管狭窄伴神经根压迫症状」,对应七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全面审查后采纳了该意见,出具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老刘属七级伤残。
伤残等级确定后,泽良律师为老刘制作了详细的赔偿清单: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200元(本人工资320元/天折算月薪约7,400元,按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算为6,400元×13个月);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约143,364元;③停工留薪期工资76,800元(12个月);④护理费18,000元(含住院期间护理+出院后3个月);⑤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⑥辅助器具费(轮椅)3,500元;⑦后续康复治疗费估算30,000元。以上合计约359,164元。考虑到老刘永久性的下肢功能障碍及未来劳动能力的减损,泽良律师在协商中进一步提出了残疾赔偿金的综合主张,最终总承包单位为避免被列入建筑企业黑名单,同意调解——一次性支付老刘各项赔偿合计48万元。
那天,老刘坐在轮椅上,让妻子推着他来到泽良律所。他说:「从6米高摔下来我以为这辈子完了。是你们让我还能给儿子交学费。」
泽良律师事务所金华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A座1号楼8层80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