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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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王老板,48岁,在宁波经营一家小型建筑装饰公司。2024年为全体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每人保额80万元。2025年7月,公司员工李师傅在为一栋三层民房做外墙翻新时,安全带突然断裂,从7米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板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2米以上),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高空作业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免责”为由全额拒赔
王老板拿到拒赔通知后陷入自责,家属天天上门哭诉,公司账上拿不出80万赔偿。他翻来覆去看保单,买保险时业务员只说“工人出啥事都能赔”,从没提过什么“高空作业免责”。他打电话给当初的业务员,对方支支吾吾,最后干脆不接电话。走投无路之际,王老板经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
运用提示说明义务击穿格式免责条款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列出证据清单:①雇主责任险保单及特别约定条款原文;②投保时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语音消息;③现场事故照片及安全绳断裂情况;④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⑤李师傅的工作证、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⑥同行业其他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标准条款,对比“高空作业”定义差异。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代理王老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出示了保单末尾一页的“特别约定”条款,声称已用加粗字体提示“高空作业免责”,投保人签字即视为同意。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该特别约定以极小的字体印在保单末页,与主险条款分离,投保过程中业务员从未就该条款进行任何口头提示——完整的投保聊天记录和语音消息均未提及“高空作业”。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浙江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全国办案、垫付差旅费,确保维权期间无经济负担。
判决结果:高空作业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生效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就“高空作业免责”特别约定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全额给付保险金80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王老板对泽良律师说:“这80万救了我们一家公司,也让李师傅家属有了交代。”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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