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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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浩浩,7岁。2025年初因反复发热、面色苍白到武汉同济医院就诊,确诊为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高危型)。经过两轮化疗后效果不佳,主治医生建议做CAR-T细胞治疗。但同济医院的CAR-T中心当时仓位已满,排队预计两到三个月——浩浩等不起。医生建议转至武汉一家具备CAR-T资质的民营血液病专科医院进行治疗,总费用约45万元。浩浩爸当即决定转院,用全部积蓄加亲友借款凑齐了费用。
治疗成功,浩浩体内的癌细胞完全缓解。浩浩爸拿着45万的住院发票申请医疗险理赔,等来的却是拒赔——“被保险人就诊的XX血液病医院为非公立医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非公立医院就诊不予赔付。”浩浩爸崩溃了:不是他愿意去私立医院,是公立医院没有仓位、孩子等不起。他在微信病友群求助,一位同样遭遇拒赔后成功获赔的家长推荐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师接案后分析:浩浩的病情——高危型白血病、化疗无效、CAR-T仓位短缺——构成了“紧急医疗情况”;医生的转院建议是最优方案,而非患者自主选择;CAR-T治疗是挽救生命的必需治疗,不是择期美容手术。在生命权和保险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生命权的保护应当优先。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称“合同条款明确,投保人签字确认,私立医院不在赔付范围内”。泽良律师则指出:民法中早有“紧急情况例外”的法理——当生命健康面临紧迫危险、而按合同条款执行将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时,被保险人有权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由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能以合同条款为由机械拒赔。公立医院CAR-T仓位短缺是客观事实,转院私立是唯一现实选择——这不是“择院偏好”,是“不转就没命”。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湖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医疗险合理必要性认定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
当地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在公立医院仓位不足、病情危急的情况下转至具备资质的民营医院接受CAR-T治疗,属于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合理医疗措施,保险公司以“非公立医院”为由拒赔缺乏合理性。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浩浩的CAR-T治疗费用45万元。浩浩爸说:“钱的事我不懂,但泽良律师帮我们守住了孩子的命。”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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