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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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火灾、自然灾害等事故导致停产停业时,保险公司常以“主险赔付未确认”或“损失无法精确计算”为由拒赔营业中断的间接损失。《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投保人有权就保险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获得合理补偿。泽良律所在南京代理的一起火灾后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主险赔付未确认前拒赔间接损失+利润举证不足”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200万元企业财产险(附加营业中断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南京”的王总,50岁,江苏南京人,经营一家汽车零部件加工厂,投保了企业财产险(附加营业中断险),保额200万元。工厂因隔壁厂房火灾蔓延导致车间受损,停工三个月。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及附加营业中断险。保险公司以“主险火灾原因尚在调查”为由拒赔营业中断的利润损失,又以企业财务数据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压低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营业中断损失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本次火灾事故的主险赔付尚在调查阶段,营业中断险作为附加险,须待主险责任确认后方可处理。另贵司提供的利润损失数据仅为内部财务报表,缺乏审计支撑,无法证明真实损失金额,即便主险成立,我司也仅认可实际可核实的直接损失部分。”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200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商会朋友介绍,王总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主险赔付进度能否成为搁置附加险赔付义务的理由,以及利润损失的举证应当达到何种证明标准。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主险赔付确认后方处理附加险"的前置条款,实质是无限期拖延营业中断险的赔付义务。
2. 营业中断险(利润损失险)是独立于财产主险的附加险种,其赔付义务不以主险是否完成理赔为前提。火灾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保险公司无权以"主险尚在调查"为由搁置附加险的赔付。
3. 企业提供了完整的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事故前后的销售出货记录,已尽到合理的利润损失举证义务。保险公司以"财务数据不精确"为由压低赔付金额不成立——营业中断损失的计算本身即具有合理的推测性,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王总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南京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王总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泽良律师围绕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证据层面,律师团队通过调取投保时的原始记录、收集完整的事故和损失材料、整理与保险公司的全部往来函件,构建了扎实的证据链。最终,保险公司向王总支付了20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王总说:“保险条款那么多字,出了事才知道里面有这么多坑。这次要不是泽良律师帮忙,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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