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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家庭继承维权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成功处理共同遗嘱效力认定及遗产信托设立纠纷

2026-07-17      83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厦门地区代理的一起共同遗嘱效力认定及遗产信托设立纠纷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和创新的解决方案,成功为当事人确认了共同遗嘱的效力并实现了遗产信托的设立,展现了泽良律所在高端财富传承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林先生,60岁,厦门人,系被继承人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的长子。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生前育有两子一女,长子林先生、次子林先生、女儿林女士。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在厦门拥有多套房产、企业股权及金融资产,家庭财富较为丰厚。

2015年,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共同订立了一份共同遗嘱,约定:双方去世后,全部遗产由长子林先生继承,由其负责照顾次子林先生和女儿林女士的生活。同时,遗嘱指定将部分遗产设立信托,用于次子林先生和女儿林女士的长期生活保障,信托由长子林先生作为受托人管理。

2022年,林老太太去世。2023年,林老先生去世。长子林先生按照共同遗嘱主张继承全部遗产,并准备设立信托。然而,次子林先生和女儿林女士认为,共同遗嘱是父母的共同意愿,但遗嘱指定长子为信托受托人存在利益冲突,应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同时,他们主张遗嘱中关于"全部遗产由长子继承"的约定,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应属无效。

三方争执不下,长子林先生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请求确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并妥善处理信托事宜。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第1134条至第1139条关于各类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第1143条关于遗嘱无效情形的规定,《信托法》关于信托设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案件的关键法律点在于: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及认定标准;遗嘱中设立信托的合法性及效力;信托受托人的选任及利益冲突问题;遗嘱中关于遗产分配的约定是否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难点和挑战在于:共同遗嘱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遗嘱中设立信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信托受托人的利益冲突需要妥善处理;需要在维护遗嘱效力的同时,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高端财富传承专项办案小组。

在案件评估阶段,团队分析认为,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订立的共同遗嘱,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有效。遗嘱中关于"全部遗产由长子继承"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附义务的继承,长子林先生继承遗产的同时,负有照顾弟妹并设立信托的义务,并非单纯剥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关于信托受托人,团队分析认为,虽然遗嘱指定长子林先生为受托人,但考虑到利益冲突问题,建议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长子林先生可以作为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的运行。

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长子林先生准备了以下关键证据: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共同订立的遗嘱原件,证明遗嘱的存在及内容;遗嘱上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的亲笔签名及日期;两位见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共同遗嘱的订立过程;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生前关于财富传承意愿的录音、视频等;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的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次子林先生和女儿林女士的生活状况证明,证明其需要信托保障。

在诉讼策略上,团队提出以下核心诉求:确认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订立的共同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关于遗产分配的约定是附义务的继承,长子林先生负有照顾弟妹并设立信托的义务;建议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长子林先生担任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为遗产总额的40%,用于次子林先生和女儿林女士的长期生活保障;剩余60%的遗产由长子林先生继承。

庭审中,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充分论证了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援引《民法典》第1133条,指出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共同遗嘱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同时,团队详细分析了遗嘱中设立信托的合法性,指出遗嘱信托是法律允许的遗产处理方式,有利于实现被继承人的长期财富传承意愿。

针对信托受托人的选任,团队主张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可以避免利益冲突,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长子林先生作为信托监察人,可以监督信托的运行,确保弟妹的利益得到保障。

团队充分发挥专业分工负责制的优势,由擅长继承法的资深律师主导诉讼策略,由擅长财富传承规划的律师协助设计信托方案,由擅长信托法的律师协助论证信托的合法性,确保案件各环节的专业性和精准度。

四、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专业代理,本案取得理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林老先生和林老太太订立的共同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关于遗产分配的约定是附义务的继承,长子林先生负有照顾弟妹并设立信托的义务;指定某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信托财产为遗产总额的40%;长子林先生担任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的运行;剩余60%的遗产由长子林先生继承;信托收益用于次子林先生和女儿林女士的长期生活保障,具体方案由受托人制定并经监察人同意。

长子林先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认为团队的专业服务帮助他实现了父母的遗愿,也维护了家庭的和睦。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历时约8个月,因涉及信托设立等复杂问题,周期相对较长。

五、客户反馈

长子林先生在案件结束后表示:"父母辛苦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他们最担心的就是我和弟妹因为钱闹矛盾。他们立下共同遗嘱,希望我能照顾好弟妹。但弟妹不信任我,觉得我会私吞信托财产。泽良的律师们非常专业,他们建议由专业的信托公司管理,我来监督,这样既实现了父母的愿望,也让弟妹放心。最终大家都能接受,家庭关系也没有破裂,这是最好的结果。"

林先生还特别提到,团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的高端财富传承规划能力让他非常敬佩,"他们不仅懂继承法,还懂信托法,能设计出这么完善的方案,这种综合能力真的让我很佩服"。

六、律师建议

针对类似情况,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共同遗嘱应注意形式要件。共同遗嘱应由双方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最好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增强遗嘱的证据效力。

第二,遗嘱中设立信托应明确具体。信托财产的范围、受托人的选任、受益人的范围、信托目的等应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第三,避免利益冲突。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担任信托受托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建议指定专业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继承人可以作为监察人监督信托运行。

第四,注重财富传承规划。高净值家庭应尽早进行财富传承规划,通过遗嘱、信托、保险等多元工具,实现家族财富的稳健传承。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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