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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婚姻家事维权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成功代理同性伴侣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案

2026-07-17      70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同性伴侣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例。通过创新的法律策略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展现了泽良律所在新型家庭关系领域的专业实力与社会包容度。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先生,38岁,漳州人,与伴侣林先生于2015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经营一家咖啡馆。2018年,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一子,出生证明上登记陈先生为父亲,林先生为母亲。

2023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压力决定分手。然而,对于共同购置的房产、咖啡馆的经营权及儿子的抚养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林先生主张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咖啡馆由其主要负责经营,也应归其所有;儿子由其抚养,陈先生支付抚养费。陈先生则认为,房产和咖啡馆均为双方共同出资,应平均分割;儿子是双方共同决定生育的,应由双方共同抚养。

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请求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争取儿子的抚养权。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第1084条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第1071条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关于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规定。

案件的关键法律点在于:同性伴侣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出生证明上登记的"母亲"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性伴侣分手后子女的权益保护。

本案的难点和挑战在于:同性伴侣关系在我国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财产分割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存在法律空白;涉及社会敏感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出生证明上林先生的"母亲"身份可能对其主张抚养权有利。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项办案小组。

在案件评估阶段,团队分析认为,虽然同性伴侣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陈先生与林先生的共同财产,应按出资比例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团队分析认为,虽然林先生是生物学上的母亲,但陈先生是法律上的父亲,且双方共同决定生育子女,均应承担抚养责任。考虑到儿子长期随双方共同生活,且陈先生的经济条件更为稳定,由陈先生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儿子的成长。

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陈先生准备了以下关键证据: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证据,包括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共同参加社交活动的照片等;房产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陈先生出资支付了首付款的50%;咖啡馆的出资证明、经营账目、双方共同经营的证据;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文件,证明双方共同决定生育子女;陈先生照顾儿子的日常记录、照片、视频等;陈先生的收入证明及居住条件证明,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

在诉讼策略上,团队提出以下核心诉求:确认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及咖啡馆属于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平均分割;儿子由陈先生直接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林先生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如林先生主张取得房产或咖啡馆所有权,应向陈先生支付相应补偿款。

庭审中,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充分论证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援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虽然同性伴侣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按出资比例分割。同时,团队强调,子女的权益保护不因父母的性别或关系形式而有所区别,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针对林先生主张的"母亲"身份,团队指出,出生证明上的登记并不当然决定抚养权归属,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的生活习惯等因素作出判断。

团队充分发挥专业分工负责制的优势,由擅长新型家庭关系案件的资深律师主导诉讼策略,由擅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律师协助争取抚养权,确保案件各环节的专业性和精准度。

四、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专业代理,本案取得理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及咖啡馆属于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平均分割;房产归林先生所有,林先生向陈先生支付补偿款60万元;咖啡馆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向林先生支付折价款15万元;儿子由陈先生直接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林先生享有每周六探视儿子的权利,寒暑假可协商延长探视时间。

陈先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认为团队的专业服务帮助他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了自身权益和儿子的抚养权。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历时约6个月。

五、客户反馈

陈先生在案件结束后表示:"我们的关系不被法律承认,我真的很担心什么都得不到,甚至失去儿子。泽良的律师们非常专业,他们没有因为我们的关系而歧视我们,而是客观地帮我分析法律问题。他们帮我找到了很多证据,证明我确实为家庭和事业付出了很多。最终能拿到合理的财产分割,更重要的是能留住儿子,我真的非常感激。"

陈先生还特别提到,团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的包容和专业让他非常感动,"他们理解我们的处境,也尊重我们的关系,这种专业和包容并存的团队,真的让我很敬佩"。

六、律师建议

针对类似情况,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同居期间应签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方式,避免日后分手时产生争议。

第二,保留共同出资的证据。同居期间购置大额财产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保留出资凭证,避免现金交易导致举证困难。

第三,关注子女的权益保护。无论父母的关系形式如何,子女的权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第四,及时寻求专业帮助。涉及新型家庭关系的纠纷,专业律师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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