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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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活动活跃地区,因代收借款卷入刑事案件的情况并不罕见。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成功办理一起涉嫌掩隐罪案件,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朋友收取借款,团队通过精准辩护在侦查阶段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当事人陈某系泉州某建材市场商户,与同乡李某多年交情深厚。某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因陈某资金不足,李某提出让陈某代收一笔其朋友归还的借款。陈某碍于情面提供自己银行账户接收该款项,后按李某指示转出。数日后公安机关告知该笔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以涉嫌掩隐罪对陈某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法释〔2025〕13号第二条,该罪"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的情况、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其与上游犯罪人的关联情况以及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缺乏主观明知。
团队会见陈某后查明:其与李某系多年同乡好友,代收系基于朋友情谊,李某未告知款项来源异常;调取聊天、通话记录,证明代收系正常民间借贷往来而非为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收集经营资质、纳税记录等,证明其系合法经营商户。
审查批捕阶段,团队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第一,双方往来正常、无异常信号,依"综合审查判断"标准无从认定其"应当知道"款项来源违法;第二,作为辩护意见,团队主张陈某基于正常民间借贷信任关系代收款,缺乏识别、审查款项真实来源的条件和能力,该点系辩护论证而非明文法条;第三,有固定住所、稳定经营场所,家属愿意配合调查,无社会危险性;第四,系初犯,取保候审有利于查清事实、维持其经营。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主观明知认定存在疑问,对陈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此后团队继续跟进,依据法释〔2025〕13号第4条,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系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后续争取不起诉奠定了基础。
亲友委托代收代转款项时,应主动核实款项来源,切勿因碍于情面而卷入违法犯罪。一旦涉及刑事风险,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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