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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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与“疾病”的定性之争是意外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当被保险人突然身故,死因竟成了能否获赔的关键分水岭。然而,《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将事故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人,若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属于免责范围,则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泽良律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代理的一起过劳猝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猝死属疾病非意外”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8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南京的老李,38岁,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程序员。一年前通过手机App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80万元。投保时线上填写了健康问卷,顺利通过核保。
2025年11月的一个深夜,老李在公司加班时突然倒下,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时老李已无生命体征。医院出具的死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过度劳累诱发)”。老李的妻子在办理完后事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在意外险保障范围之内,我司依据合同约定不予给付。”
80万保额打了水漂。老李的妻子悲痛欲绝——丈夫才38岁,每年的体检结果都正常,从来没有查出过心脏病。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写得冷冰冰,仿佛一条人命就被“猝死”两个字一笔勾销了。经朋友介绍,她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近因原则,老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长时间高强度工作诱发的心律失常。过度劳累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因素,其介入打破了人体正常的生理运行,符合意外事故的法律特征。
2.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主张事故属于免责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仅凭“猝死”二字即拒绝赔付,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老李的死亡系由既有疾病独立导致,也未证明过劳因素在死亡结果中不起作用。
3.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在对猝死是否属于意外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泽良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以下证据:保单及投保记录、老李近三年的体检报告(证明无心脏病史)、公司考勤记录(证明事发前连续加班)、120急救记录、医院死亡证明、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江苏当地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制定了诉讼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李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2026年6月,本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意外伤害。泽良律师则从近因原则出发论证:过度劳累作为外来的介入因素直接诱发了老李的死亡,整个事件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不能简单等同于“因病死亡”。同时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老李死亡系独立于过度劳累的既有疾病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系过度劳累诱发心源性猝死,过度劳累作为外来介入因素符合意外事故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属于免责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向老李家属支付意外保险金80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老李的妻子说:“他加班到深夜就再也没回来,保险公司一句‘猝死不赔’就想把我们打发了。感谢泽良律师帮我们主持了公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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