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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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免责”是意外险合同中的常见格式条款,但保险人的免责并非无条件的。《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泽良律所在上海市代理的一起马拉松猝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猝死免责”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10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上海的小周,29岁,是一家外企的市场专员。她是一名跑步爱好者,三年前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险,年缴保费1200元,保额100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无异常。
2025年10月,小周参加了一场城市马拉松赛事。在跑到约18公里处时突然倒地,赛事医疗保障人员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并使用AED,但送医后仍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因诊断为“运动中突发心律失常致心搏骤停”。小周的父母在悲痛中委托保险代理人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三周后,保险公司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本次事故经调查属于猝死,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小周的父母翻遍了保单上的小字,在密密麻麻的条款中确实找到了这一行。但女儿买保险时,从来没有人告诉他们“猝死不赔”。这份保单是线上购买的,全程只需不停地点击“同意”和“下一步”。经媒体朋友推荐,小周父母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必须经保险人提示并明确说明才对投保人生效。本案中,线上投保流程仅要求投保人勾选“已阅读保险条款”,猝死免责条款隐藏在数十页条款中的第24条,无加粗、无标红、无弹窗提示,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2.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将所有的猝死情形不加区分地排除在意外保障之外,实质上是严重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保险人的核心义务。
3. 马拉松赛场上发生的猝死,与通常意义上的因病猝死存在本质区别。运动中突发的心律失常,其诱因是“剧烈运动”这一外部因素的突然介入,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更接近意外事故的本质特征。
泽良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以下证据:电子保单及投保流程录屏、投保时的电子健康告知页面截图、赛事报名记录和参赛号码布、现场急救报告、医院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官网投保流程演示(证明免责条款未突出显示)。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上海当地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预判了保险公司的全部抗辩路径。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小周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2026年6月,本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坚称“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行业的通行约定,投保人应当知晓。泽良律师则从“提示说明义务”和“格式条款效力”两个维度逐层反驳:投保流程全程未对猝死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将所有猝死不加区分地排除,实质上是保险人在规避其核心赔付义务,属于不合理免责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线上投保流程中未对猝死免责条款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周父母支付意外保险金100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小周的父亲说:“女儿才29岁,跑个马拉松就没了。保险公司还拿一个藏在几十页条款里的小字来搪塞我们。泽良律师帮我们讨回了公道,谢谢你们。”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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