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1
62
靶向药、免疫抑制剂等高价处方药往往需要患者到院外药房自费购买,而保险公司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然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药品目录”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泽良律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代理的一起肺癌靶向药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26万元医疗保险金。
案情描述
杭州的谢叔,62岁,退休教师。三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度保额200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无异常。
2025年10月,谢叔因持续咳嗽、胸痛就医,CT和穿刺活检确诊为EGFR突变阳性肺腺癌。主治医师制定了靶向治疗方案,使用奥希替尼。由于医院药房该药库存紧张,医生开具处方建议谢叔到院外DTP药房购买,每月药费约2.6万元,预计需服用一年。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谢叔在首次购药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及处方、发票。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您院外购买的甲磺酸奥希替尼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赔付。”
每月2.6万元的药费,一年就是31万元,全部要自费。谢叔想不通——明明是主治医生开的处方,明明是国家批准的肺癌靶向药,就因为医院药房缺货要去外面买,保险公司就不认了?经病友群推荐,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在定点药房购药为由拒绝赔付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奥希替尼是EGFR突变阳性肺腺癌的一线标准治疗药物,完全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2.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一刀切排除院外购药,实质上是限制被保险人的合理就医选择权。
3. 谢叔院外购药系因医院药房库存紧张的客观原因,并非其主观放弃院内渠道。他凭主治医师正规处方在正规DTP药房购药,所有购药凭证齐全。
泽良律师指导谢叔收集了以下证据:保单及投保单、医院病历和处方、医院药房缺药证明、DTP药房购药发票、国家药监局奥希替尼审批信息、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肺癌诊疗指南。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杭州当地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制定了诉讼策略。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谢叔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2026年7月,本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坚持“合同明确约定了医院范围”。泽良律师则指出:被保险人因医院药房缺药才到院外购药,非主观选择;所购药物是靶向治疗的标准用药,属合理且必要;一刀切排除院外购药的格式条款实质上是限制被保险人的就医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院外购药系因医院药房库存不足的客观原因所致,所购药物属治疗所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得以购药渠道为由拒绝赔付,判决保险公司向谢叔支付医疗保险金26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谢叔说:“生了这个病才知道,保险公司有那么多不赔的理由。泽良律师一条一条帮我对法律,让我心服口服。”
泽良(杭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