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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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泽良律所在福建省泉州市代理的一起雇主责任险高空坠亡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免责”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企业赢得80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泉州的一家建筑装饰公司,2024年3月为全体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每人身故保额80万元。投保时通过保险代理人办理,代理人仅要求企业提供员工花名册,未就保单中的具体免责条款进行过任何说明。
2025年7月,该公司一名49岁的瓦工老黄在工地三楼外墙进行贴砖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断裂从约8米高处坠落,当场死亡。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处理完工伤赔偿事宜后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三周后,保险公司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正在三楼外墙进行贴砖作业,作业高度约8米,属于高空作业。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X条,2米以上高空作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对本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80万的保险金打了水漂。企业负责人非常困惑——当初投保时,代理人从来没有提过“高空作业不赔”,合同也是代理人代填的,他只签了个名。建筑装修行业怎么可能没有高空作业?如果投保时就知道高空作业不赔,他根本不会买这份保险。经朋友推荐,企业负责人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代理人从未向企业告知“2米以上高空作业免责”的内容,也未就该条款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说明,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2.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保障的是企业对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对于建筑装饰企业而言,高空作业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企业的行业性质,却未将高空作业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有违最大诚信原则。
3.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合同中“高空作业”的定义是否包括在脚手架上的作业,存在解释空间。
泽良律师指导企业收集了以下证据:雇主责任险保单及投保单、保险代理人证言(证实未讲解免责条款)、工伤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泉州当地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制定了诉讼策略。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企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2026年5月,本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高空作业免责。泽良律师则从提示说明义务角度反驳:保险代理人当庭作证,承认投保时未向企业讲解过该免责条款;对于建筑装饰企业而言,高空作业免责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的核心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应就该条款进行最高标准的提示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高空作业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80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企业负责人说:“做装修的不在高空干活还能在哪干活?当初买保险的时候没人告诉我们高空不赔。泽良律师帮我们弄清楚了,保险公司不能拿一份没人讲解过的条款来拒赔。”
泽良(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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