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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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萧山区某平台杭州站点,小郑做外卖骑手12年。2026年4月9日的傍晚,她在配送途中被轿车追尾,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被紧急送往浙江省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平台杭州站点:'你自己在外面被撞的,又不是在公司受伤,找肇事方去'
术后,小郑坐在轮椅上,翻身都需要家人帮忙。小郑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你自己在外面被撞的,又不是在公司受伤,找肇事方去'说完转身就走不再理会。走投无路之际,小郑的老乡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小郑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像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论证合理路线合理时间,锁定上下班途中工伤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六条,小郑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小郑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小郑与工头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0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资';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小郑每日早6点半进场的规律;四是4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小郑在工地/车间工作一年多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急救转运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施工日志,记录了配送途中被轿车追尾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7月,泽良律师向浙江省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事发时不在工作时间内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六条,小郑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8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小郑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小郑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手术费(取内固定)。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小郑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部分赔偿项目不应计入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5810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九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9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小郑工伤赔偿28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小郑拿到赔偿款后感慨:"这28万对我们家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真的太感谢泽良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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