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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泽良刑事团队办理挪用资金案成功不起诉保护民营企业家

2026-07-22      72     

在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需要而临时调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若处理不当,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近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在广州地区成功办理一起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当事人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精准辩护最终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保护了其多年打拼的企业和员工的就业岗位。

本案当事人王某系广州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某年,因国际市场行情突变,公司一笔大额应收账款未能按时收回,导致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货款。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和信誉,王某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账户中一笔专项资金临时挪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计划待应收账款收回后立即归还。后公司审计发现该笔资金流转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王某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一旦留下案底,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将受到影响,企业可能面临倒闭。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开展辩护工作。团队律师深知,挪用资金罪与正常的资金周转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而保护民营经济也是当前司法政策的重要导向。团队首先多次会见王某,详细了解资金挪用的具体原因、资金用途、归还计划、与股东的沟通情况等,发现王某挪用资金系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并非个人挥霍,且已制定明确的归还计划;其次,全面梳理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供应商合同、应收账款记录等材料,证明资金确实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再次,收集公司的纳税记录、员工名单、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证明公司系合法经营的实体,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团队律师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证:第一,王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挪用资金系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并非个人挥霍,与恶意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二,王某挪用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并未用于个人消费或非法活动;第三,王某已制定明确的归还计划,且在案发前已开始筹措资金准备归还,具有归还意愿和能力;第四,王某系民营企业家,其公司为社会提供了数十个就业岗位,对其不起诉有利于保护民营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第五,王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愿意配合公司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经过泽良刑事团队律师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案件系因企业经营困难引发,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保护民营经济和促进社会和谐。王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得以继续经营企业,对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的专业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团队在处理涉企刑事案件中的专业策略和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意识。选择泽良刑事团队,就是选择专业、责任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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