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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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地区办理一起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件,当事人系林农,经定性辩护、数量认定和情节辩护争取到缓刑判决。
当事人陈某系泉州某山村林农。某日因家中房屋年久失修需要翻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自家山林中的部分林木用于建房。林业部门巡查发现后,认定砍伐蓄积量达到相关立案标准,以涉嫌盗伐林木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展辩护。经会见、收集权属材料及现场勘察发现:陈某砍伐的林木位于其家族依法取得权属、世代经营的山林中,其主观上认为系自家林木可自行处置;砍伐主要为速生林,且已补种树苗、愿意缴纳生态补偿金。
在罪名定性上,依照法释〔2023〕8号第三条,盗伐林木罪针对盗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依照第五条,滥伐林木罪针对违反规定滥伐本人所有的林木。陈某砍伐的是其家族自有经营的山林,应属滥伐林木而非盗伐他人林木。在数量认定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为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应精确核定。此外,陈某系因房屋翻建自用而砍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已修复生态损害。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体现泽良刑事团队办理涉农案件的专业策略。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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