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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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某外卖配送平台,小马以「众包骑手」名义做配送员近两年,实际接受平台统一派单和管理,每日在线时长逾十小时。2024年6月的一天中午,他在配送平台订单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轿车从侧面撞击。送医后诊断为骨盆多发性骨折(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骶骨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医院实施骨盆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髋关节复位术。
平台冷冰冰的回复:「你签的是合作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平台不管工伤」
术后小马骨盆打了钢板,卧床三个月,双下肢完全不能负重,大小便需人协助。平台客服发来一段统一话术:「你注册时签的是合作协议,你属于独立合作伙伴,不是平台员工,事故赔偿请自行联系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小马躺在病床上,盯着手机屏幕,找到泽良律师时还带着尿袋:「我每天跑十个小时、穿平台衣服、按平台路线走、由平台扣钱罚钱,怎么就不是员工了?」
穿透「合作协议」形式:平台用工的三重从属性审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应突破合同名称的形式局限,综合考量劳动者对平台在人格、经济、组织三个维度是否存在从属性。律师指导小马收集证据:平台APP连续两年的接单记录和收入明细(单一平台、月均收入过万)、平台每日在线时长数据、平台统一着装要求及内部规范文件、「众包合作协议」全文文本、平台对小马的奖惩记录和派单规则(证明管理控制)、事发当日接单记录和配送路线(证明事故发生在取餐配送途中)、交警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人格从属(接受平台管理和奖惩)、经济从属(收入单一来源于平台)、组织从属(从事平台主营业务)——三项齐备,「合作协议」的名义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8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平台抗辩称双方签有明确的合作协议,小马系自主接单的独立经营者。律师在意见书中系统论证:小马连续两年仅通过该平台获取配送收入,须遵守平台上下线时间、着装、路线和评价体系,平台对其有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属典型的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0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骨盆多发骨折内固定残留、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双下肢肌力下降,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平台未参保须全额自担+第三方侵权并行获赔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长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同时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非医疗项目可叠加获得。仲裁阶段平台再以合作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三重从属性满足劳动关系标准、平台未依法参保须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合作协议的名称掩盖不了劳动关系的实质。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侵权赔偿,合计获赔四十三万元。小马说:「签了协议跑了两年外卖,出事了法律看的是我每天怎么干活,不是纸上写了什么。」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三明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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