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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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某化工公司,老何做仓库管理员四年。2024年12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厂区仓库门口指挥卸货时,外来物流公司的货车因绑扎不牢,车上滚落的化工桶砸中其右大腿。送医后诊断为右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大腿软组织严重挫伤。医院实施股骨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钉内固定术。
公司直截了当推诿:「是物流公司的桶砸的,找他们赔,跟厂里没关系」
术后老何右大腿钉着髓内钉,腿肿得像水桶,膝关节无法弯曲,卧床两个半月。公司安全科来人说:「桶是物流公司的,车也是物流公司的,跟我们厂里的设备和操作没有任何关系,你去找物流公司索赔,工伤这块我们不管。」物流公司则说桶是化工公司采购的货物,应由收货方负责。两方互相踢皮球,老何躺在病床上,找到泽良律师时右腿还固定在支具上:「我在自己厂里被外面的车砸了,厂里说不归它管,物流又说找厂里,我到底该找谁?」
工伤认定与第三方侵权: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并行不悖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外来物流公司的货物砸伤虽然涉及第三方,但老何在厂区履行仓库管理员职责时被砸,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因事故原因涉及第三方而改变。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工伤职工在对第三方提起侵权赔偿后,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不重复计算,但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可与侵权赔偿并行获赔)。律师指导老何收集证据:事故发生时厂区监控录像(清晰记录物流公司货物滚落砸伤过程)、物流公司货运单及车辆信息、交警/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厂区仓库岗位职责说明、四年工资银行流水和劳动合同、120急救出车记录和急诊病历、目击工友书面证言。两个并行的法律路径齐头并进:工伤认定(基于劳动关系)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诉讼(基于物流公司过错)获得损害赔偿。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2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流公司货车绑扎不牢,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化工公司不应被认定工伤。律师在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工伤认定与第三方侵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基础和赔偿标准,事故发生地在厂区内且老何正在履行仓库管理职责,工伤认定条件完全满足,第三方的存在不影响也不替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4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膝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右下肢肌力IV级、髓内钉长期留存,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待遇+侵权赔偿,非医疗项目双重获赔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膝关节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同时向物流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医疗项目可叠加获得,不受工伤保险已经赔偿的限制。仲裁阶段单位仍主张应由物流公司一揽子解决。律师以完整证据链和双重法律关系论证,促使单位和物流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2025年6月,工伤待遇调解+侵权诉讼判决,合计获赔四十五万元。老何说:「在我自己厂里被外人的车砸了,两方都说该对方赔——法律说两个都跑不掉,两个都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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