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62
“既往症免责”是重大疾病保险中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人主张免责事由的,应当对该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前已确诊相关疾病,则不得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所在广东省代理的一起急性心肌梗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既往冠心病史”为由的拒赔决定,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4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老徐,55岁,广东东莞人,模具厂技术主管。四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元。2025年9月,老徐在加班时突感胸痛、气促,被120送往医院,急诊心电图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紧急行PCI术植入一枚支架。术后老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两周后,老徐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投保前两年体检报告记载'心电图ST-T改变',且门诊病历中有'胸闷待查'记录,认定本次急性心肌梗死与投保前已存在的冠心病相关,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不予给付保险金。”老徐气不打一处来——体检报告上写的心电图异常,他专门去问过医生,医生说“没大问题、注意休息”,怎么就成了冠心病了?胸闷那次也是熬夜加班后的正常反应,休息两天就好了。经朋友介绍,老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在于:心脏相关的偶发记录是否等同于“已确诊的既往症”。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以下突破点:1.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主张既往症免责的,应当对该既往症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偶发的心电图异常和门诊胸闷记录,不能等同于“已确诊冠心病”。2.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投保前确诊冠心病的充分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 证据链构建方向:历年体检报告(证明仅为偶发心电图异常)、门诊病历(证明胸闷未明确诊断)、冠状动脉造影报告(证明事发时血管急性闭塞)、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调查记录。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广东各级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制定了完整的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本案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得到了充分展开。泽良律师紧扣《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将证明投保前已存在冠心病的举证责任牢牢固定在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提交的体检报告中心电图ST-T改变和门诊“胸闷待查”记录,均无法达到确诊冠心病的证明标准。在法律论证的压力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全额赔付,向老徐支付了40万元重疾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徐说:“一年交几千块保费,真到用的时候,保险公司说这不赔那不赔。”本案也提醒广大投保人,体检报告中的偶发指标异常不等于已确诊疾病,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